新莱应材(300260):因涉嫌内幕交易,公司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新莱应材(300260):因涉嫌内幕交易,公司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4年08月21日 21:36 市场资讯

  新莱应材(维权)(300260)8月20日发布公告,2022年4月3日收到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2001号、证监立案字0102022002号、证监立案字0102022003号)和调查通知书(编号:证监调查字0102022081号、证监调查字0102022082号、证监调查字0102022083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水波先生、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郭红飞女士、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朱孟勇先生因涉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李水波先生、郭红飞女士、朱孟勇先生进行立案并调查相关情况。

  公司相关当事人于2024年8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4〕6号)。

  江苏监管局认为,李水波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新莱应材”的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建议他人内幕交易违法情形:郭红飞、朱孟勇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新莱应材”,涉嫌违反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内幕交易违法情形;贾巧玲、方丰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朱孟勇存在联络、接触,此后交易“新莱应材”的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内幕交易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江苏监管局拟决定:一、对李水波建议他人买卖“新莱应材”的行为处以60万元罚款;二、责令郭红飞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新莱应材”,没收郭红飞内幕交易违法所得768,355.20元,并处以2,305,065.60元罚款;三、没收朱孟勇内幕交易违法所得541,615.63元,并处以1,624,846.89元罚款;四、没收贾巧玲内幕交易违法所得285,531.39元,并处以856,594.17元罚款;五、没收方丰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73,069.88元,并处以519,209.64元罚款。

  资料显示,新莱应材(300260)主营业务为洁净应用材料和高纯及超高纯应用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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