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福安药业集团湖北人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近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对其作出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
福安药业集团湖北人民制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显示,2024年4月2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执法人员对福安药业集团湖北人民制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单位正在正常生产,蒸汽锅炉正在使用。检查发现该单位蒸汽锅炉的可编程脉冲布袋除尘器控制仪开关未开启,除尘系统控制器指示灯未亮,布袋除尘器未正常使用。蒸汽锅炉烟道至布袋除尘器之间,设有一个管道旁路,直接排到引风机,烟气未经处理直排。现场对蒸汽锅炉烟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测。
据介绍,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记者查询发现,这款规定为: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对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对涉事企业作出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公开信息显示,福安药业集团湖北人民制药有限公司是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194 证券简称:福安药业)全资控股,以制剂生产为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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