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钟本庆、谢传生: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安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负责的中达安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发现你所审计执业存在以下问题:
一、坏账准备审计程序不充分
大信所在2022年及2023年中达安审计项目底稿中记录复核的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龄存在错误,迁徙率计算存在偏差,导致中达安披露的2022年年报少确认归母净利润183.56万元、2023年年报多确认归母净利润152.48万元,分别占公司当年披露的归母净利润的1.02%、36.69%。大信所未对公司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计提坏账准备具体金额进行检查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识别相关错报。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部分会计科目具体审计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审计程序存在偏差
一是大信所在2022年及2023年中达安审计项目底稿风险评估部分对营业成本的“发生”、“完整性”和“准确性”均定位为中风险,具体审计计划中要求对营业成本执行“检查、分析、重新计算”以及“选取主要工程项目对预计总成本进行分析、核查其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但实质性底稿中未见相关程序的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二是大信所2023年制定的实质性测试具体审计计划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利用估值技术复核是否存在减值,但长期股权投资的审计底稿中未见相关程序的执行过程。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商誉减值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大信所在出具的中达安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将商誉减值测试作为关键审计事项,针对该事项大信所执行了一系列审计程序,但2023年大信所商誉审计底稿中“资产组现金流预测主要参数分析表”中的数据为2022年商誉底稿中资产组现金流预测主要参数分析表数据,未对管理层聘请的评估师出具的商誉减值测试报告中“引用的预测数据是否合理、依据是否充分”进行复核。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大信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钟本庆、谢传生作为中达安2022年、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大信所和钟本庆、谢传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大信所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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