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58号
当事人:朱要文,男,1964年10月出生,时任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金洲)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赵杨,男,1971年5月出生,新疆融海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王立华,男,1972年3月出生,新疆袋鼠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朱要文、赵杨、王立华等操纵*ST金洲股票价格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朱要文、赵杨、王立华的要求,我会于2024年2月2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朱要文、赵杨、王立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5月,*ST金洲股价连续多日低于面值。为缓解公司退市风险,*ST金洲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实际控制人朱要文安排公告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同时筹借资金提供给新疆袋鼠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袋鼠基金)实际控制人赵杨,由赵杨安排王立华团队利用多个账户交易“*ST金洲”,影响股票价格。
一、朱要文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提振股价
2020年4月,*ST金洲公告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公司债发生实质性违约,2019年业绩快报为巨额亏损,审计报告亦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5月以来,*ST金洲股价持续下跌,自5月14日至25日连续8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股票面值。
2020年5月25日晚,*ST金洲发布《关于签署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与陈某等5人签署意向性协议,拟以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自有现金(含自筹)收购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胜教育,主营学科类培训业务)的控股平台北京优胜腾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胜腾飞)100%股权,交易对手方承诺标的公司2020年度至2024年度分别实现净利润2,000万元、7,000万元、10,000万元、14,000万元、17,000万元。
经查,2020年4月,优胜教育实际控制人陈某向*ST金洲子公司丰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汇租赁)寻求融资,丰汇租赁相关人员对优胜教育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尽调,并将该公司介绍给朱要文。朱要文在明知优胜教育资金困难,近3年净资产为负,*ST金洲无股权收购支付能力等情况下,于2020年5月25日晚安排上市公司公告拟收购优胜腾飞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并指示优胜腾飞的股东修改报表数据,将2019年净资产调整为正数。公告后,朱要文未安排中介机构进行尽调,而是联系为公司提供公关顾问服务的深圳市金麦粒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其舆情监控团队对该事件进行媒体推送以及股吧舆情引导,诱导投资者买入。
上述公告发布后,*ST金洲股价连续8日涨停,于6月4日涨至面值。
2020年10月26日晚,*ST金洲发布公告终止上述重大资产重组。
二、朱要文、赵杨、王立华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影响“*ST金洲”股价
(一)朱要文筹集“救市”资金
2020年5月,朱要文以北京绿柏伟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华鸿成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担保,以及签署个人无限责任保证书等方式,向丰汇租赁借款1亿元。2020年7月,朱要文以其所控制的青岛房产作为抵押,再次借款3000万元。上述资金均转入赵杨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赵杨再通过配资将筹集的资金和证券账户交给袋鼠基金王立华交易团队使用。
(二)赵杨、王立华控制使用多个账户影响“*ST金洲”股价
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12月18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赵杨、王立华控制使用21个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等方式,影响“*ST金洲”交易价格。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ST金洲”1,081,248,381股,卖出753,588,898股。经计算,账户组获利为48,087,831.91元。
1.账户控制情况
综合相关人员笔录、资金往来、交易终端及相关电子文件等证据,赵杨、王立华实际控制使用了“赵某起”等21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ST金洲”,具体为“赵某起”华福证券账户、“李某东”东吴证券账户、“秦某”国泰君安证券账户、“曲某凯”广发证券账户、“王某孝”国信证券账户、“谢某”申万宏源西部证券账户、“章某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账户、“道某提”申万宏源西部证券账户、“段某刚”申万宏源西部证券账户、“池某刚”申万宏源西部证券账户、“闫某兵”申万宏源西部证券账户、“郑某苍”华融证券账户、“费某江”申万宏源西部证券账户、“李某”申万宏源西部证券账户、“严某田”国泰君安证券账户、“王某”国泰君安证券账户、“赵某”国泰君安证券账户、“雷某疆”国金证券账户、“雷某甜”申万宏源西部证券账户、“罗某忠”开源证券账户、“新疆袋鼠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袋鼠优选成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开源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袋鼠成长1号”)。
2.操纵“*ST金洲”情况
一是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在操纵期间的141个交易日中,账户组持有“*ST金洲”占流通股本比例在5%以上的有117天,最高为27.01%(2020年12月18日)。
操纵期间,账户组在123个交易日有申买行为,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110天,竞价买入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98天。其中,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量(扣除账户组内彼此成交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超过20%的交易日有56天,占比最高达68.54%(2020年7月1日)。
操纵期间,账户组在127个交易日有申卖行为,账户组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105天,竞价卖出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92天。其中,账户组竞价卖出成交量(扣除账户组内彼此成交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超过20%的交易日有15天,占比最高达39.65%(2020年8月10日)。
操纵期间,账户组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916,744,900股,占账户组期间申买量1,858,127,600股的49.34%。该类申买成交904,905,783股,占同期市场竞价成交量的24.22%。
二是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在操纵期间的141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在104个交易日存在互为对手方交易“*ST金洲”的情形,累计对倒成交419,932,397股,占该股同期市场竞价成交量的11.24%。其中,账户组对倒成交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57天,超过20%的有23天,最高达73.83%(2020年11月26日)。
操纵期间,“*ST金洲”价格从0.67元(统计期间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涨至1.38元,涨幅105.97%,同期深证综指涨幅29.23%,涨幅偏离76.74个百分点。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电子设备取证信息、交易所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朱要文、赵杨、王立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三项、五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朱要文、赵杨、王立华提出了如下申辩意见:
朱要文在申辩意见中提出:
第一,金洲慈航收购优胜教育项目是中植集团宋某娜提议并主导尽调工作,解某琨决策,申辨人朱要文只是被动配合发布信息。操纵*ST金洲股价是解某锟主导,操纵股价的初始资金来源于解某锟控制的企业,申辩人朱要文只是被迫为操纵资金提供担保。朱要文不应当承担最主要责任。
第二,案涉21个证券账户并非朱要文实际控制,账户来源、资金来源、买卖股票的指令、操盘团队、账户结算等均与朱要文无关,朱要文对案涉21个证券账户不具备管理、控制、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操纵方式有误。根据《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证监稽查字〔2007〕1号)第二十条关于联合买卖的规定,赵杨和王立华等人使用21个证券账户,买卖*ST金洲股票的交易方式,更符合联合买卖的特征,而非连续买卖。虽然前述指引已废止,但可以作为认定操纵行为方式的参考。
第四,如前所述,朱要文只是被动配合收购公告的发布,被迫为操纵初始资金提供担保,告知书认定由朱要文承担60%的责任与其过错程度不匹配,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赵杨和王立华在申辩意见中提出:
第一,本案未对操纵股票资金的实际出资人解某锟进行调查,导致事实不清,遗漏责任主体。本案中资金出借方北京荣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硕)为中植系壳公司,但本案未对北京荣硕借款的过程和实际用途进行调查。
第二,相关证券账户在2020年12月18日后仍有买入、卖出,本案认定的操纵期间及获利计算与事实不符。申辩人在解某锟的授意下维护*ST金洲股价,根据其安排买入后一直未卖出,直到解某锟去世,市值维护行为才实质性暂停。因此涉案行为的结束至少应当以2021年12月18日为截止时间比较符合实际。且截止清仓时,相关证券账户的实际盈亏为亏损101,349,748.40元。
第三,“袋鼠成长1号”账户交易“*ST金洲”为自有资金且系基于正常的投资决策流程投资了“*ST金洲”,“罗某中”“郑某苍”账户均为自有资金交易且未能查找到下单工具,“李某东”等15个账户未见相关当事人核查资料,均不应列入账户组。
第四,本案属于二级市场的投资行为,带有市值管理性质,不宜一概认定为操纵市场。且案涉证券账户仅21个,涉及资金也仅在1亿元左右,相比近期处罚的其他操纵市场案来看情节并不严重。告知书对本案以“维护市值”交易“*ST金洲”当事人“没一罚三”明显偏重。
第五,申辩人并未策划、直接实施操纵市场行为,在整个涉嫌操纵市场过程中只起到辅助、次要作用,应当根据实际的责任减轻处罚。
同时,王立华在听证中提出,其并未策划、直接实施操纵市场行为,只是根据赵杨相关交易指令予以具体执行,仅领取固定的工作报酬,在整个涉嫌操纵市场过程中只起辅助、次要作用,应当根据实际的责任减轻或不予处罚。告知书对其处罚过重,远超其承受能力。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关于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操纵“*ST金洲”股价的责任人。综合全案证据,告知书认定朱要文系前述行为的责任人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一是朱要文时任*ST金洲董事长,兼任董秘,负责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的发布,对于是否启动收购事项,朱要文有最终决定权。二是朱要文主导了重组公告的起草、审阅以及发布过程。朱要文在明知优胜教育资金困难,近3年净资产为负,*ST金洲无股权收购支付能力等情况下,于2020年5月25日晚安排上市公司公告拟收购优胜腾飞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并指示优胜腾飞的股东修改报表数据,将2019年净资产调整为正数。三是朱要文除安排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外,还联系深圳市金麦粒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舆情监控团队对该事件进行媒体推送以及股吧舆情引导。四是朱要文主张*ST金洲收购优胜教育项目由解某锟决策,无相应证据支持。综上,朱要文主导并决策了收购事项及重组公告发布的整个过程,理应对其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操纵“*ST金洲”股价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其辩称前述行为由他人主导、决策,其只是被动配合发布信息,与在案证据不符,其主张不能成立。
第二,关于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操纵“*ST金洲”股价的责任人。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朱要文、赵杨、王立华为前述行为的共同责任人。一是朱要文作为*ST金洲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价连续多个交易日跌破面值的情况下,通过以其持有的相关公司股权质押或以其控制的相关房产抵押的方式,共计筹集1.3亿元资金,提供给赵杨用于“救市”。二是前述资金转入赵杨控制的银行账户后,赵杨再通过配资将筹集的资金和证券账户交给袋鼠基金王立华交易团队,由王立华负责具体操作,通过连续买卖、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等行为影响“*ST金洲”股价。综合以上事实,朱要文、赵杨、王立华均有操纵“*ST金洲”股价的故意并通过分工协作共同完成了操纵行为。我会认定以上三人为共同操纵违法责任人并无不当。针对朱要文、赵杨等人提出,前述二级市场操纵行为系由解某锟决策、主导,本案遗漏违法责任主体,我会认为,调查人员已对案涉1.3亿元操纵资金的借款与相关担保协议的沟通与签订过程、贷款方决策流程等均作全面调查,已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解某锟参与实施了操纵市场行为,朱要文等人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对他人的指认,其主张因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第三,关于账户控制关系认定。综合当事人自认、相关人员指认、资金关联、交易终端关联、交易特征等事实和证据,足以认定“郑某苍”“罗某中”“袋鼠优选成长1号账户、”“李某东”等15个账户在涉案期间均由赵杨和王立华团队控制使用。申辩人提出的未找到下单工具、未对所有账户名义持有人逐一调查询问,及相关产品账户履行了投资决策流程等理由,不足以影响前述事实认定。
第四,关于操纵手段。操纵期间,当事人赵杨、王立华控制使用21个账户,通过集中资金、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影响“*ST金洲”股价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的连续买卖操纵。当事人主张前述行为应认定为“联合买卖”,与涉案账户组均由王立华团队下单交易的事实不符。
第五,关于操纵期间与违法所得认定。根据涉案账户组相关交易数据,我会认定当事人于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12月18日通过连续买卖、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影响“*ST金洲”股价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以前述期间交易盈亏为操纵行为违法所得并无不当。同时,我会将账户组操纵获利认定为当事人共同违法所得,符合共同操纵违法行为的认定逻辑和处理原则,朱要文主张案涉账户并非由其本人实际控制交易,不影响对其违法行为和违法所得的认定。
针对赵杨等提出,操纵行为截止日应从我会认定的2020年12月18日延后至2021年12月18日即解某锟去世时间,我会认为,其一,申辩人并未提供解某锟在前述期间授意、安排其操纵“*ST金洲”的相应证据,其提出以解某锟去世为操纵行为结束时点缺乏事实、证据支持;其二,根据相关人员笔录及相关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王立华交易团队所控制的部分证券账户于2020年12月底陆续还给账户持有人,而申辩人亦未提供相反证据否定上述事实;其三,申辩人以其控制的相关账户在2020年12月18日之后仍有交易“*ST金洲”为由,主张其操纵行为仍在继续,明显混淆了证券交易与操纵证券市场的界限。综上,对当事人的上述申辩不予采纳。
第六,本案对当事人的量罚和责任比例分担并无不当。其一,当事人提出的为避免退市而进行“市值维护”的申辩,并非合法、正当的免责事由,亦不构成从轻、减轻情节。事实上,朱要文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为使其控制的公司规避交易类指标退市情形,故意发布不实信息误导投资者,并筹集资金与二级市场操盘方共同操纵其公司股票,严重背离“三公”原则,妨害证券交易秩序。我会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倍罚款并无不当。其二,本案中,朱要文在共同操纵行为中起主要作用,应承担主要责任。赵杨负责筹集证券账户并配资,并将账户交与王立华团队进行操作。王立华作为交易决策的执行人,按照赵杨要求具体交易。赵杨、王立华应对共同操纵违法行为承担次要责任。我会在确定各当事人责任比例时已综合考虑其在共同违法中的地位、作用及主客观情节等,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我会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朱要文、赵杨、王立华操纵“*ST金洲”价格的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共计48,087,831.91元,其中由朱要文承担28,852,699.15元、由赵杨承担14,426,349.57元、由王立华承担4,808,783.19元;处以144,263,495.73元的罚款,其中由朱要文承担86,558,097.44元、由赵杨承担43,279,048.72元、由王立华承担14,426,349.57元。
朱要文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通过操控信息披露、筹资资金交他人交易等方式操纵本公司股票,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朱要文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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