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声明:文章归作者所有,转载仅为分享和学习使用,不做任何商业用途!内容如有侵权,请联系本部删除!(手机微信同号15150147049)来源:东旭光电公告
8月14日晚间,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截至2024年8月14日,公司A、B股股票收盘价格已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同时均低于1元,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因此,公司A、B股股票将自2024年8月15日(星期四)开市起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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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五)项、9.1.15 条的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A 股和B股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1元,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截至2024年8月14日,公司A、B股股票收盘价格已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同时均低于1元,公司股票(A股和B股,证券简称:ST旭电(维权)、ST东旭B;证券代码:000413、200413)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公司股票停牌安排、终止上市决定、退市整理期安排及退市后安排(一)停牌安排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6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交易类强制退市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 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因此,公司A、B股股票将自2024年8月15日(星期四)开市起停牌。(二)终止上市决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6条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公司股票停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 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0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在收到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送达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以在先者为准,下同)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听证要求,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有关听证程序和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对终止上市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文件。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书面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1条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 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上市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议意见。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议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三)退市整理期安排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强制退市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 而终止上市的除外。因此,若公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后续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公司股票将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四)退市后安排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6条相关规定,强制退市公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强制退市公司在股票被摘牌前,应当与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签订协议,聘请该机构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及登记结算等事宜。强制退市公司未聘请主办券商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为其协调确定主办券商,并通知公司和该机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披露相关公告(公司不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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