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发布公告。在公告中,该机构揭露了河北汇金集团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某超的违法违规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罚。
详细信息显示,该事件源自2022年8月17日汇金股份收到的邯郸市永年区监察委员会对时任总经理郭某凯的留置通知。然而,公司并未立即公开这一信息。直到2023年6月,汇金股份才主动向监管机构透露郭某凯的留置情况,并于6月15日在公司公告中披露该事项。
此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这项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公司信息的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披露的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
刘某超作为汇金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履行其应有的信息披露义务,因此被视为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据此,既考虑到刘某超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决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刘某超须在接到处罚决定后的15日内,将罚款交付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该机构账户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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