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3号
当事人:陆长水,男,1969年3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张维仰,男,1965年7月出生,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陆长水、张维仰内幕交易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陆长水、张维仰的要求2023年5月25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陆长水、张维仰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陆长水、张维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3月以来,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设立并购基金通过项目公司收购化纤行业破产企业资产。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相继与项目公司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由恒逸石化为项目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协助项目公司处理各项重大法律和财务问题及瑕疵,自协议签订后18个月内,若项目公司具备被上市公司收购条件的,恒逸石化享有优先购买权。
2017年3月14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形成了《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019年资本运作专项汇报》,其中提出恒逸集团收购项目公司杭州逸暻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逸暻)、嘉兴逸鹏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逸鹏)100%股权,再由恒逸石化向恒逸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
2017年4月6日,恒逸石化董事会办公室形成了《关于恒逸石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筹备阶段进展工作汇报》,提出并购基金及标的资产运作一段时间后,并购基金将杭州逸暻、嘉兴逸鹏100%股权转让给恒逸集团,再由恒逸石化向恒逸集团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
2017年9月27日,恒逸集团总裁、恒逸石化董事倪某锋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毛某玄等人会谈,初步探讨了后续资本运作和上市公司融资的可能性,会谈中考虑现金收购嘉兴逸鹏、视情况考虑收购太仓逸枫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仓逸枫)以及考虑非公开发行、H股上市等多种资本运作方式。
2017年10月,经恒逸集团董事长、恒逸石化实际控制人邱某林、倪某锋讨论决定,恒逸集团启动嘉兴逸鹏注入恒逸石化工作,初步方案为现金收购。
2017年10月上旬,邱某林、倪某锋到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兔新材料)与双兔新材料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戚某尔等人交流,探讨合作模式,戚某尔等表示有意出让双兔新材料股权,双方基本确定了恒逸石化并购双兔新材料的交易事项。2017年10月10日,恒逸集团召集中信证券、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资产评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册所)、浙银伯乐(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伯乐)参与嘉兴逸鹏现金收购方案论证,恒逸石化向杭州河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浙银伯乐以现金方式收购嘉兴逸鹏股权,嘉兴逸鹏拟估值为13亿元至15亿元,并确定以2017年9月30日为基准日。
2017年10月中旬,中信证券、瑞华所、中联资产评估到嘉兴逸鹏启动项目尽调、资产评估等工作。2017年10月底,恒逸集团、恒逸石化请国信证券主导后续资本运作事宜,中信证券未再参与后续工作。
2017年11月1日开始,国信证券开始组建并购重组项目组陆续进驻现场,开展项目初期尽调工作,形成并汇报可行的项目方案。11月中旬,国信证券孙某华到恒逸集团与邱某林交流,提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的方案。恒逸石化最终采纳了国信证券的新方案,交易方案由恒逸集团回购嘉兴逸鹏、太仓逸枫100%股权并由恒逸石化向恒逸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恒逸石化将双兔新材料一并纳入收购范围。11月20日,恒逸石化与国信证券签署《保密协议》。
2017年11月下旬,恒逸集团、国信证券、天册所相关人员赴双兔新材料对项目合规性进行初步核查,初步认为双兔新材料具备装入上市公司的可行性。
2017年11月21日开始,天册所开始组建并购重组项目组并陆续进驻现场开展尽职调查工作,项目组成员包括沈某强等人。
2017年12月,恒逸集团委托瑞华所、中联资产评估到双兔新材料进行审计、评估工作,并继续对于嘉兴逸鹏、太仓逸枫进行审计、评估工作。
2017年12月12日,国信证券主持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了嘉兴逸鹏、太仓逸枫审计和评估的相关问题和解决方法等。
2017年12月18日,恒逸石化召开并购重组项目例会,会上汇报讨论了嘉兴逸鹏、太仓逸枫、双兔新材料审计评估进展、合法合规问题进展情况。
2017年12月22日,恒逸石化召开并购重组项目例会,会上汇报讨论了嘉兴逸鹏、太仓逸枫相关权证办理进度、恒逸集团收购嘉兴逸鹏、太仓逸枫估值合理性问题、双兔新材料合法合规问题等。
2018年1月4日,恒逸石化发布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公司股票自2018年1月5日起开始停牌。
2018年1月10日,恒逸石化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会上介绍了本次交易的大致方案,与瑞华所、中联资产评估、天册所签署《保密协议》。2018年1月底,恒逸石化邀请中信证券共同参与本次收购项目,随后中信证券开始组建项目组。2018年2月以来,中信证券团队陆续进入项目现场,与国信证券项目组共同推进项目进展。恒逸石化聘请中信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018年2月1日,恒逸石化发布公告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购买标的公司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标的公司初步确定为包括太仓逸枫、嘉兴逸鹏在内的主要从事聚酯纤维生产及销售的相关公司(若有新增标的公司,一经达成实质性进展,公司将在后续进展公告中及时披露)。
2018年3月2日,恒逸石化发布公告称,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初步确定为嘉兴逸鹏、太仓逸枫及双兔新材料。恒逸石化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恒逸集团持有的嘉兴逸鹏100%股权、太仓逸枫100%股权及富丽达集团和兴惠化纤持有的双兔新材料100%股权。同时拟采用询价发行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2018年3月13日,恒逸石化召开第十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议案,并同日与恒逸集团、富丽达集团、兴惠化纤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与恒逸集团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2018年3月15日,恒逸石化公告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2018年3月21日,恒逸石化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对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同日,恒逸石化发布对深交所重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2018年4月2日,恒逸石化召开第十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进行了修订,同日,恒逸石化与恒逸集团重新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与富丽达集团、兴惠化纤重新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并补充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2018年4月3日,恒逸石化公告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一般风险提示暨复牌公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公司股票自2018年4月3日开市起复牌,修订后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恒逸石化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恒逸集团所持嘉兴逸鹏100%股权和太仓逸枫100%股权、购买富丽达集团和兴惠化纤合计所持双兔新材料100%股权,同时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0亿元,且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本次重组发行股份的价格调整为19.81元/股。经交易各方初步协商,嘉兴逸鹏100%股权的作价初步确定为13.3亿元,太仓逸枫100%股权的作价初步确定为10.6亿元,双兔新材料100%股权的作价调整为21.05亿元。购买嘉兴逸鹏100%股权对应的发行股份数量为67,137,809股,购买太仓逸枫100%股权对应的发行股份数量为53,508,329股,购买富丽达集团、兴惠化纤分别持有的50%双兔新材料股权对应的发行股份数量均为53,129,732股,合计发行股份数量为226,905,602股。恒逸集团承诺嘉兴逸鹏、太仓逸枫2018、2019、2020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合计分别不低于22,800万元、25,600万元、26,000万元。富丽达集团及兴惠化纤承诺双兔新材料2018、2019、2020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1,500万元、22,500万元、24,000万元。
恒逸石化发行股份购买嘉兴逸鹏100%股权、太仓逸枫100%股权和双兔新材料100%股权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属于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事项,是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10月上旬(即不晚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于2018年4月3日。邱某林、倪某锋、沈某强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邱某林、倪某锋商讨、决定启动收购项目,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7年10月10日。沈某强为天册所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尽调,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7年11月底。戚某尔等知悉恒逸石化收购双兔新材料100%股权的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7年10月上旬。
三、陆长水、张维仰共同内幕交易“恒逸石化”
(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陆长水等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情况
陆长水与邱某林系亲属关系,邱某林系陆长水的堂舅。陆长水早期曾在恒逸集团工作,陆长水创办的公司办公地点与恒逸石化在同一栋写字楼。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陆长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邱某林、倪某锋、沈某强均有通话联系。陆长水与邱某林于2017年12月14日、24日有多次通话联系;陆长水与倪某锋于2017年12月8日、10日、21日、28日有多次通话联系;陆长水与沈某强于2017年12月1日、11日、20日有多次通话联系。
陆长水、张维仰系长江商学院CEO班同班同学,交往比较多。2017年底,陆长水、张维仰等人在同学聚会上见面接触,讨论过“恒逸石化”。
(二)陆长水、张维仰共同内幕交易“恒逸石化”
1.账户开立及资金来源情况
“张维仰”证券账户于2007年10月30日开立于招商证券深圳益田路免税商务大厦证券营业部,下挂一个上海股东代码A63****066,一个深圳股东代码005****393。
“张维仰”证券账户买入“恒逸石化”的资金来源于2017年12月19日、20日、28日银证转入合计120,000,000元,资金来源均是张维仰自有资金。
2.账户交易情况
陆长水与张维仰达成一致,“张维仰”证券账户由陆长水帮张维仰操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只是口头约定如果赚钱了分一些给陆长水,二人的经济利益相关联。张维仰有时候会通过网站登录进自己的账户去看一下。“张维仰”证券账户于2017年12月19日、12月22日、12月27日、12月28日、12月29日合计买入“恒逸石化”5,050,050股,成交金额104,542,419.72元。2018年5月23日红股入账2,020,020股,股息入账3,131,031元。经计算,陆长水、张维仰内幕交易“恒逸石化”违法所得金额为12,975,052.98元。
3.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1)“张维仰”证券账户自2016年至2017年12月18日无交易记录。张维仰知悉陆长水与邱某林的亲戚关系。“张维仰”证券账户长期停用,张维仰重新启用证券账户并转入巨额资金给陆长水操作的行为较为异常。(2)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陆长水与三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较频繁的通话联系。2017年12月19日、20日、28日“张维仰”证券账户转入巨额资金后,“张维仰”证券账户随即在包括2017年12月29日的5个交易日内,于2018年1月4日恒逸石化发布停牌公告前买入“恒逸石化”,集中、大量买入非常坚决。同期交易其他股票的频次、金额远小于交易“恒逸石化”,交易特征明显不同。(3)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维仰”证券账户突击转入巨额资金,集中、大量买入“恒逸石化”,呈现出集中交易、连续下单、大量买入、重仓操作的特征,其交易意图强烈,交易愿望迫切,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上市公司公告、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陆长水、张维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听证过程中,陆长水提出如下申辩意见:陆长水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其一,恒逸石化2018年并购信息已经于2017年3月、8月相继公开并被市场充分吸收,不构成内幕信息。其二,陆长水不知悉、未利用相关信息,系依据事先制定的投资计划交易包括恒逸石化在内的石化行业股票,且交易并未背离平时交易习惯和证券基本面。其三,陆长水交易“恒逸石化”最终亏损,应当按照实际盈亏计算违法所得,且分红派息不应被计入在内。其四,陆长水配合调查,对违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且在2016年被确诊恶性肿瘤,恳请充分考虑其身体情况,从轻、减轻处罚。
张维仰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张维仰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其一,张维仰不知悉“恒逸石化”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未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其二,张维仰不存在与陆长水共同内幕交易“恒逸石化”的主观故意,是基于投资需求提供账户及资金,系保底保收益的长期投资。其三,张维仰不存在与陆长水共同实施内幕交易的客观行为,未参与也无权进行任何股票的交易决策和操作。其四,违法所得金额计算错误。其五,张维仰2019年3月7日的询问笔录中“2017年底时”真实意思表示为“2017年时”。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案涉内幕信息并未公开。2017年3月、8月上市公司披露的嘉兴逸鹏、太仓逸枫相关公告与本案认定的内幕信息不同。一是本案认定的内幕信息为2018年4月3日披露的“恒逸石化发行股份购买嘉兴逸鹏100%股权、太仓逸风100%股权和双兔新材料100%股权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该内幕信息具有重大性、未公开性。二是2017年3月、8月公告的事项中收购主体、收购时间,以何种方式收购等关键信息均未公开,所以案涉内幕信息并未公开。三是恒逸石化2018年4月3日的公告中,收购标的增加了双兔新材料,从该公告中恒逸石化承诺的三个收购标的未来三年的净利润指标来看,双兔新材料是恒逸石化盈利的最重要资产。此时,三个交易标的资产、收购方式、收购时间等关键信息均已形成,所以本案认定内幕信息从确定收购双兔新材料开始形成。同时,因嘉兴逸鹏、太仓逸风已在恒逸石化的全权托管下,本次收购构成关联交易。
第二,陆长水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邱某林、倪某锋等联络接触获取内幕信息。一是陆长水曾在恒逸集团工作,与邱某林系亲属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陆长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邱某林、倪某锋、沈某强均有多次联络、接触,听证会提交的证据不能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了交易。二是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张维仰”证券账户自2016年至2017年12月18日无交易记录,长期停用。陆长水与邱某林于2017年12月16日会面,陆长水与邱某林、倪某峰、沈某强三位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后,12月19日张维仰即向其证券账户转入巨额资金,并在“恒逸石化”停牌前集中、大量买入“恒逸石化”。且同期交易的其他股票频次、金额均远小于交易“恒逸石化”。三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规定的不构成内幕交易条款,陆长水并未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证据,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文莱考察的证据发生在交易之后。陆长水提供的证据无法合理解释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接触联络后,张维仰即转入巨额资金,并重新启用证券账户重仓交易“恒逸石化”的交易异常性。
第三,本案认定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是按照我会执法惯例计算。
第四,陆长水提出的减免责事由我会在量罚时已予以考虑。
第五,陆长水、张维仰共同内幕交易“恒逸石化”。一是根据在案证据证明,张维仰为涉案账户本人、交易“恒逸石化”的巨额资金提供者及涉案账户所有权人。张维仰与陆长水系长江商学院CEO班同班同学。主观上张维仰与陆长水等人曾讨论过买入“恒逸石化”事宜,知悉陆长水与邱某林的亲戚关系。二是陆长水、张维仰二人均承认有涉案账户收益分配的口头约定,双方存在紧密的利益关联度。听证中提供的关于保本保收益的证据仅能证明此次投资的收尾操作,即在投资未成功后试图收回投资本金。三是客观行为上,张维仰在交易期间多次登录查看账户,知悉账户买入“恒逸石化”的情况且无异议。第四,本案认定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是依照我会执法惯例计算。第五,关于张维仰提出的笔录中“2017年底时”应为“2017年时”,经核对,询问笔录为“2017年底时”,该申辩意见目前无客观证据支持。
综上,我会对陆长水、张维仰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我会决定:
没收陆长水、张维仰违法所得12,975,052.98元,并对陆长水、张维仰处以12,975,052.98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月12日
VIP课程推荐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