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维权)(00221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正在二审中,据投资者代理律师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透露,上诉人宏达新材对案件揭露日、损失测算等有异议,如果本案揭露日有变化,本案的诉讼时效将仅剩半年时间,投资者损失也将重新计算。
2023年10月,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张某和被告宏达新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向原告张某支付投资差额损失22932元、佣金损失6.88元、印花税损失22.93元,共计人民币22961.81元。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
赵敬国律师介绍,宏达新材方面认为虚假陈述行为已经于2021年7月15日《2021年度半年度业绩预告》或2021年7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注函》时被公开。投资者方面在二审中坚持一审法院的认定,认为揭露日为2022年1月10日,即公司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的时间节点。二审法院在听取双方争辩意见后,表示会对本案揭露日的认定慎重考虑。如果法院重新认定本案揭露日,那么会委托第三方机构重新测算投资者损失。
此外,该争议对本案诉讼时效也会产生影响。赵敬国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2条,这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从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按照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中对揭露日的认定,本案的诉讼时效为2025年1月10日。如果二审法院按照对方主张进行改判,本案诉讼时效将提前至2024年7月15日或2024年7月29日,那么留给投资者通过合法途径向上市公司追讨损失的时间将仅剩下半年。”
根据一审判决,凡于2019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9日期间买入宏达新材股票,无论在2022年1月10日及之后是否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可向公司索赔。上述符合资格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88)报名登记,具体时间段以法院认定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宏达新材在已经发布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中认为,该系列案件对公司的影响尚不确定。宏达新材在本报告期业绩变动主要原因中提到,截至2023年12月31日,29名投资者分别向上海市金融法院对公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诉讼,合计金额220.90万元。目前,除张某案处于二审程序外,其余诉讼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如后续新增诉讼案件,公司将按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处理并对2023年度利润做期后调整。公司表示,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需以后续诉讼相关进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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