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宏达新材(维权)(002211)披露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张志国和被告宏达新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宏达新材应向原告赔偿投资损失共计22961.81元。
公告显示,2022年1月7日,宏达新材收到证监会《立案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该事项导致部分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公司提出索赔。
截至目前,合计29名投资者分别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金额共计约为220.9万元。
宏达新材表示,上述投资者张志国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该案件仍处于上诉期,判决书尚未生效。除张志国诉公司案件外,其余涉及公司的投资者诉讼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公司已对上述案件进行会计计提,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根据法院判决,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表示,凡在2020年4月7日至2021年7月14日期间买入宏达新材股票,并在2021年7月14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具有索赔资格。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8)报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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