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郭信平、侯红梅、袁学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郭信平、侯红梅、袁学林)
2023年09月22日 17:02 腾讯自选股

申请人:郭信平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人:侯红梅

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

申请人:袁学林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5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14号),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本会)申请行政复议。本会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认定,北京合众思壮(维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思壮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合众思壮通过虚构雷达相关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合众思壮利用其子公司深圳合众思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思壮)参与雷达相关业务,以开展雷达、服务器等相关产品贸易的名义,虚构生产业务流程,虚构软件加载模块,向虞某实际控制的公司采购后再销售给虞某指定或安排的通道公司,通道公司经过多道流转后又回到虞某控制的公司,形成空转循环贸易业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合众思壮作为出资方,通过签订购销合同,以垫资方式提供资金,以可组织的资金规模确定合同收益,但不提供技术、不参与生产、不经手货物,不直接与客户、供应商接触联络,相关业务只有合同、单据、发票配合走单和资金流转,没有实物交付,缺乏业务实质,而合众思壮却将其披露为军工集成产品业务,以虚增2017至2019年收入金额608,853,988.79元,虚增成本金额548,277,283.76元,虚增利润总额60,576,705.03元。其中,2017年虚增收入118,886,663.25元,虚增成本金额108,078,776.07元,虚增利润总额10,807,887.18元。2018年虚增收入472,746,754.51元,虚增成本金额423,939,462.93元,虚增利润总额48,807,291.58元。2019年虚增收入17,220,571.03元,虚增成本金额16,259,044.76元,虚增利润总额961,526.27元。

合众思壮通过虚构专网通信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合众思壮将与隋某力共同投资的联营企业北斗导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导航)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以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为名,与隋某力实际控制的江苏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验收交付等事宜,与隋某力指定企业开展自循环业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合众思壮以为北斗导航及其子公司南京元博中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加工服务为名,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实际却不承担加工角色,不提供任何有附加值的技术,而是作为出资方,以垫资方式提供资金,以可组织的资金规模确定订单量,利润空间提前确定且基本恒定。专网通信业务对合众思壮而言没有业务实质,但合众思壮却将其披露为通导一体化业务,以虚增2017至2020年收入金额938,534,600.23元,虚增成本金额511,734,606.86元,虚增利润总额426,799,993.37元。其中,2017年虚增收入534,058,341.88元,虚增成本金额489,134,773.53元,虚增利润总额44,923,568.35元。2018年虚增收入230,705,667.92元,虚增成本金额35,224,061.74元,虚增利润总额195,481,606.17元,2019年虚增收入118,606,140.96元,虚增成本金额-12,624,228.41元,虚增利润总额131,230,369.38元。2020年虚增收入55,164,449.47元,虚增利润总额55,164,449.47元。

合众思壮虚构软件销售和技术服务费收入。2017年,深圳思壮与宁波和创智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创智建)签订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深圳思壮向和创智建销售合众思壮企业级即时通讯软件A1.0.0.5,合同金额30,010,440.00元。2018年1月11日和12日,深圳思壮分别收到和创智建支付软件款14,580,000.00元和15,430,440.00元。同年,深圳思壮又与和创智建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和创智建委托深圳思壮研究开发移动互联高精度模块研发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8,420,000.00元。2018年1月11日,深圳思壮收到和创智建支付技术开发合同款8,420,000.00元,但上述款项实则来源于合众思壮。和创智建作为承接专网通信业务的代工厂,本身并没有采购软件及技术服务的应用需求,合众思壮虚构该业务是为了结算和创智建的部分专网通信业务利润。合众思壮通过虚构软件销售和技术服务费,虚增2017年收入和利润总额33,593,344.96元。

合众思壮跨期确认票据贴现费用。2017年至2018年,合众思壮以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向和创智建支付专网通信业务采购款,和创智建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后进行贴现获得现款。由此产生的贴现费用应由合众思壮承担,但合众思壮为了调节利润,未及时将贴现费用入账,而由和创智建先行垫付贴现费用。该行为导致合众思壮2017年虚减财务费用12,387,525.55元,2018年虚减财务费用74,715,222.04元,2019年虚减财务费用30,404,939.86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117,507,687.45元,累计虚减利润总额87,102,747.59元。

合众思壮上述行为导致2017年至2020年累计虚增收入1,580,981,933.98元,累计虚增成本1,177,519,578.07元,虚减财务费用117,507,687.45元,虚增利润总额520,970,043.36元,其中,2017年虚增收入686,538,350.09元(虚增金额占当期披露金额的比例为30.01%,下同),虚增利润总额101,712,326.04元(占比38.58%),2018年虚增收入703,452,422.43元(占比30.59%),虚增利润总额319,004,119.79元(占比178.73%),2019年虚增收入135,826,711.99元(占比8.77%),虚增利润总额45,089,148.06元(占比3.92%),2020年虚增收入55,164,449.47元(占比3.26%),虚增利润总额55,164,449.47元(占比4.41%)。合众思壮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合众思壮公告的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郭信平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全面管理合众思壮事务,在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均签字确认保证年报真实、准确、完整。合众思壮雷达相关及专网通信业务由郭信平决定引入,其从一开始便知悉前述业务缺乏业务实质及票据贴现费用跨期确认事项,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起主要作用。袁学林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历任合众思壮财务部副总监、财务部总监,自2017年12月起担任北斗导航董事,并被选举为董事长,担任总经理,2019年4月从合众思壮离职后,继续担任北斗导航董事长、总经理。其作为合众思壮会计机构负责人,在2017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袁学林在合众思壮及北斗导航期间负责组织、参与、实施合众思壮雷达相关及专网通信业务,知悉票据贴现费用跨期确认事项,并向郭信平汇报,其行为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侯红梅作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长期负责财务部、审计部等部门的全面管理工作,在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报真实、准确、完整。侯红梅知悉专网通信业务没有业务实质以及和创智建为合众思壮垫付票据贴现费用事项。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郭信平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袁学林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侯红梅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郭信平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郭信平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申请人郭信平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不服,请求免除对申请人的处罚。主要理由为:1.被申请人针对同类专网通信业务案件,做出性质完全不同的决定,存在区别对待。2.申请人没有虚构收入、成本、利润的故意,知悉专网通信业务模式不等同于知悉缺乏业务实质。3.申请人在被诈骗的情况下参与专网通信业务,认定其故意虚构业务与客观事实不符。4.申请人开展专网通信业务时做到了““忠实勤勉””,不能将其““保证义务””拔高至““保证不会被骗””义务。5.关于雷达业务,申请人经过考察后,同意以““贸易方式””嵌入,从财务角度看,仅凭贸易方式的表述不能推定其知悉雷达业务是没有实质的。至于跨期贴现问题,申请人对此无主观故意,仅要求财务人员合规处理。6.本案对申请人作出十年市场禁入决定的依据是《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条、第五条,但上述条文未有““情节较为严重””的表述,本案以申请人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为由给予其十年市场禁入,与规定不符。

针对郭信平提出的复议申请,被申请人答复认为,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主要理由为:1.关于雷达业务与专网通信业务。合众思壮开展的雷达、专网通信业务存在以下异常情况:其一,两项业务从管理模式上看,是财务部在主导,袁学林直接负责管理,不纳入业务部门管理。其二,两项业务在开展过程中,合众思壮不直接与客户、供应商接触,不参与采购、生产和交付验收,相关设备没有融合合众思壮技术。其三,合众思壮没有进行生产加工,却在业务系统中虚构生产流程,虚构软件加载模块。其四,合众思壮随意变更雷达业务合同相对方和回款方,可见合同纯属为了资金走账,而非业务实质所属。其五,合众思壮通过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形式,垫资加入子公司北斗导航专网通信业务链条,实际上并不具有真实委托加工关系。其六,申请人在专网通信业务前期洽谈时就知悉该业务利润空间恒定,以可组织的资金规模确定订单量等情况。其七,袁学林笔录称,雷达业务““销售、采购订单是与衡尔辉的虞某对接的,合众思壮不经手实物、物流和验收……合众思壮只是配合走单据、合同以及垫资,并按照年化18%利率计算……””。袁学林在专网通信业务中直接向申请人负责。上述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知悉雷达与专网通信业务系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业务。他案的处理结果与本案无关。2.关于跨期确认票据贴现费用。票据贴现费用非合众思壮与和创智建于2019年4月才达成的新约定,至少在2017年就存在。2017年8月2日,北斗导航召开第二次股东会,申请人参会。会议纪要载明““基于提供股份公司净利润考虑,已经发生的银票贴现费及近期额外增加的资金成本暂由北斗导航承担,在2018年合众思壮的委托加工合同逐步消化调整为合众思壮承担””。上述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对跨期确认票据贴现费用是知情的。3.《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规定““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本案认定申请人““情节较为严重””,对其采取十年市场禁入措施并无不当。

申请人侯红梅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请求撤销、变更或减免对申请人的处罚。主要理由为:1.本案事实认定不清,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申请人知悉自组网业务并无业务实质。申请人虽有表述““自组网业务不是常规销售员业务,不算我们常规发货订单””,但结合前后文,申请人是在被问询分管运营管理部门期间公司应收有何异常的情况下作的表述,是对自组网业务模式与自管部门业务模式不一致的说明,不能据此推定知悉无业务实质。申请人在微信聊天中对““自组网业务就是银行借款买低吸理财,前提是永远有8个月的垫资拿不回来””表示赞同,仅是对于垫资资金和垫资风险表示赞同,并非对银行借钱买低息理财的回应,不能推定其知悉该业务没有实质。自组网业务自引入之始,申请人便提出异议并被边缘化,未参与项目核心内容。其尽管负责财务、审计等全面管理工作,但仅限于行政层面,没有直接负责具体事务。被申请人不能仅考虑形式上的年报签字,而不核查申请人的主客观行为。2.关于跨期确认贴现费用事宜,被申请人认定错误。申请人主观上认为跨期确认贴现不存在利润调节,申请人的专业背景等也不能得出此结论。申请人负责相关结算事项是2019年3月,知情也是从此时开始,本案关于申请人2017年便知悉的认定是错误的。3.本案适用依据错误。申请人已经做到勤勉尽责,忠实在岗。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为公司减少损失,应当减免其处罚。

针对侯红梅提出的复议申请,被申请人答复认为,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主要理由为:1.无论是申请人关于““自组网业务不是常规销售员业务,不算我们常规发货订单””的表述,还是其在微信聊天中对““自组网业务就是银行借款买低吸理财,前提是永远有8个月的垫资拿不回来””言论的赞同,即便是结合前后文,也有申请人““商务管的业务不含自组网业务,也不负责这部分业务的催收,袁学林具体负责这部分””的表述,这均说明申请人对自组网业务模式不同于正常业务的情况是知悉的。2.即便申请人是2019年3月才正式具体负责票据费用结算事项,但其作为长期分管财务的合众思壮副总,理应对公司包括跨期确认票据贴现费用在内的所有财务行为负责。3.被申请人在量罚时对申请人““被边缘化,未参与项目核心内容””““勤勉尽责,忠实在岗。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为公司减少损失””等复议理由已予以了充分考虑,对其仅处以《证券法》最低幅度的50万元罚款。

申请人袁学林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请求予以撤销。主要理由为:1.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异常后,申请人及时报案并组织催收欠款,已勤勉尽责。专网通信业务诈骗犯罪行为,申请人即便勤勉尽责,客观上不具备发现诈骗犯罪的可能,并不知悉专网通信业务没有业务实质这一事实。2.集成类业务模式下,货物由供应商直接发给客户,是比较常见的行业惯例。合众思壮向客户索要了每一笔合同对应的供货物流单。基于当时开展的业务管控工作,申请人并未发现雷达业务是虚假的,虞某实施伪造发货单,私刻公章与客户勾结等犯罪,申请人无法预见,其不知悉雷达业务系虚假。3.2017年,合众思壮与北斗导航、和创智建进行对账,要求将和创智建多结算的费用,按照业务流程结算至北斗导航。因此出现深圳思壮向和创智建销售软件的合同价款30,010,440元,而合众思壮又向北斗导航采购软件的合同价款30,004,140元。从合众思壮角度看,其存在收到和创智建支付的合同价款,也存在支付给北斗导航的合同价款。如扣减成本,实际虚增收入为7,722,275.99元。4.2018年度,合众思壮全面开展银行融资工作。当时银行放款的主要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合众思壮以承兑汇票形式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合众思壮与供应商谈判时做出适当让利,将其贴现费用体现在采购价格中。合众思壮不存在票据贴现、跨期确认的问题。5.申请人自2017年12月起担任北斗导航董事,并被选为董事长,本案关于申请人担任总经理的认定存在错误。事实上,2018年1月22日,申请人才担任北斗导航董事长、法定代表人。6.申请人并非合众思壮信息披露违法的责任人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并非财务总监的工作职责。7.本案已过追诉时效。申请人于2019年4月从合众思壮离职,距离本案立案时间已超过两年追诉时效。8.本案法律适用有误。申请人保证的是合众思壮2017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对申请人应适用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9.申请人积极主动报案、配合中国证监会、公安机关调查,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申请人并非合众思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应承担高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10.被申请人违反““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原则,未调取申请人刑事报案等对其有利的证据。

针对袁学林提出的复议申请,被申请人答复认为,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主要理由为:1.郭信平确定合众思壮参与专网通信业务后,由申请人负责管理专网通信业务,申请人直接向郭信平汇报工作。申请人从2017年12月开始受合众思壮委派担任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北斗导航的董事,并被选举为北斗导航董事长,同时担任总经理,全面负责北斗导航的经营管理。申请人深度参与专网通信业务,直接与隋某力一方对接采购、生产和验收交付事宜。合众思壮的专网通信业务,在申请人的具体负责下,存在多方面异常情况。刑事报案、组织催收欠款、发起诉讼等,均为事后救济程序,不影响信息披露违法的认定。本案认定申请人知悉专网通信业务没有业务实质、与专网通信业务信息披露违法有直接因果关系并无不妥。2.申请人负责雷达相关业务,业务开展过程中,合众思壮随意变更雷达业务合同相对方和回款方,可见合同纯属为了资金走账,而非业务实质所属。申请人在笔录中承认雷达业务““销售、采购订单是与衡尔辉的虞某对接的,合众思壮不经手实物、物流和验收……合众思壮只是配合走单据、合同以及垫资,并按照年化18%利率计算……””。虞某也指认申请人知悉雷达相关业务为空转循环的虚假业务。3.正如申请人申辩所述,深圳思壮与和创智建签订软件产品销售合同的实质目的是将与和创智建多结算的费用,按照业务流程结算至北斗导航,佐证了上述软件购销不是真实的购销交易,认定其信息披露违法并无不妥。4.2017年8月2日,北斗导航召开第二次股东会,郭信平参会,申请人列席。会议纪要载明““基于提供股份公司净利润考虑,已经发生的银票贴现费及近期额外增加的资金成本暂由北斗导航承担,在2018年合众思壮的委托加工合同逐步消化调整为合众思壮承担””。这说明合众思壮是票据贴现费用的实际承担者,且有跨期确认预先安排的。商业惯例等并非上述行为的合理解释。5.根据工商变更登记材料中北斗导航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北斗导航2017年12月29日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聘任申请人为董事。北斗导航2017年12月29日召开第三届第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选举申请人为董事长。6.申请人因与信息披露违法有直接因果关系而被认定为责任人,这与其是否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无关。7.关于追诉时效。申请人的行为与上述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以2020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点作为追诉时效起算时点,本案仍在追诉时效内。8.本案虚假记载涉及2017至2020年年报,具有连续性,申请人的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以2020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点作为违法行为结束时点,本案法律适用并无不当。9.本案已综合考虑了申请人职责、履职、配合调查等各方面的情况,量罚适当。10.刑事报案等系事后救济程序,与信息披露违法认定无关,是否调取不影响““全面调查””原则。

经查明,合众思壮通过虚构雷达相关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虚构专网通信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虚构软件销售和技术服务费收入,跨期确认票据贴现费用,导致其2017年至2020年累计虚增收入1,580,981,933.98元,累计虚增成本1,177,519,578.07元,虚减财务费用117,507,687.45元,虚增利润总额520,970,043.36元。郭信平时任合众思壮董事长、总经理,全面管理合众思壮事务,在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均签字确认保证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袁学林于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历任合众思壮财务部副总监、财务部总监,自2017年12月起担任北斗导航董事,并被选举为董事长,担任总经理,2019年4月从合众思壮离职后,继续担任北斗导航董事长、总经理。袁学林作为合众思壮会计机构负责人,在2017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侯红梅时任合众思壮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长期负责财务部、审计部等部门的全面管理工作,在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报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认为,合众思壮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申请人分别作为合众思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审议通过相关年报文件,即应当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另外,从申请人所任职务和实际履职情况来看,申请人郭信平为合众思壮引入雷达相关及专网通信业务,知悉相关业务缺乏业务实质及票据贴现费用跨期确认事项;申请人袁学林负责组织、参与、实施合众思壮雷达相关及专网通信业务,知悉票据贴现费用跨期确认事项;申请人侯红梅知悉专网通信业务没有业务实质以及和创智建为合众思壮垫付票据贴现费用事项。因此,根据在案证据,本案有关申请人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其不知悉、未参与案涉违法活动、已经采取履职举措等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亦不能免除其法律责任。本案根据申请人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量罚适当,未发现本案存在申请人主张的区别执法情况。此外,合众思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本案适用《证券法》进行处罚并无不当,亦不存在申请人主张的超过追责时效的情况。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会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5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14号)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中国证监会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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