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网站发布河北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显示,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存在2021年年度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未能如实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问题。
福成股份实际控制人李福成违规干预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财务、会计活动,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实行财务分开、业务独立,反映出福成股份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独立性上存在重大缺陷,但福成股份在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未如实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董事会秘书邓重辉违反《办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福成股份及李良、邓重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要求福成股份采取包括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等有效措施消除上述违规事项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受此影响,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万从新、徐冉在执行河福成股份2021年年报审计及内控审计项目过程中也存在问题:一是作为福成股份2021年年报审计机构,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时,未获得财务总监等管理层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的审计证据;二是2021年度福成股份控股股东福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签字审批的采购付款金额达4.09亿元,约占公司全部采购付款总额的50%。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万从新、徐冉未恰当识别、评估公司采购付款业务存在的重大缺陷,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河北证监局决定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及万从新、徐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同时,河北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
李福成作为福成股份实际控制人,违规干预福成股份生产经营管理及财务、会计活动,导致福成股份独立性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 号)“实际控制人要履行诚信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未能有效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等规定,河北证监局拟对其采取责令改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程静作为福成股份财务总监,在董事会审议公司定期报告期间,未签署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一季报书面确认意见直至年报披露后才签署书面异议的理由,存在未履行法定义务问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五款的相关规定。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在定期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职业操守,严重失职,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河北证监局拟对其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述处罚起因源于2022 年 4 月 27 日,财务总监程静的一份拒绝签署确认2021年度报告和2022年一季度报告的声明。
2022 年 4 月 29 日,福成股份在 2021 年年报“重要提示”中披露“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程静未签署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书面确认意见,不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为此,2022年5月5日,福成股份收到《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报有关事项的问询函》(冀证监函[2022]252 号),要求福成股份就以下情况进行说明:
一、请说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程静未签署 2021 年年报财务报告书面确认意见的原因,其是否对 2021 年年报财务报告有异议,是否于年报披露前向公司递交意见并陈述理由,如程静已递交说明,请说明未披露的原因。
二、在会计工作负责人未对公司 2021 年年报财务报告签署确认意见的情况下,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对 2021 年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请说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在年报审议前是否知晓财务负责人未签署确认意见的情况,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年报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请公司对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全面自查,详细说明自查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等。
5月5日,程静陈述了未签署报告的原因:一是存在一项对于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又重大影响的经营活动尚未核实清楚;二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成未按公司治理和管理程序参与公司财务管理和其他经营活动。
5月9日,福成股份实际控制人李福成发表《关于作为实际控制人规范参与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运作的承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上市公司流程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参与上市公司的运作。
福成股份公告显示,实际控制人李福成2021年7月曾因短线交易公司股票,被河北证监局立案调查、审理,并最终给予警告,并处以 8 万元罚款。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违规干预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财务、会计活动,导致上市公司独立性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案例屡见不鲜,只是很少有财务总监拒绝签字并发表声明,上市公司内控环境和监督监管需要引起重视。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