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交所2022年4月12日披露了对上海巴安水务(维权)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主要原因是“17巴安债”部分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用途与募集说明书不一致。需要关注的是“17巴安债”的回售日期是2020年10月19日,已经发生了债券实质性违约。也就是说,即使债券发生了违约,也依然在监管的管理范围之内。
根据大公国际2022年4月11日披露的公告,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21深钜02”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间超过了12个月,与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不一致。“21深钜02”将于2023年3月26日到期,但是钜盛华已经有多只债券违约或者展期。
债券募集资金是要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如果进行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需要履行相应的内外部审核流程。该城投公司通过公告披露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事宜是没有问题的。债券发行人要严格进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募集资金合规使用。如果发生未按照约定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很有可能会面临监管机构的处罚。根据监管机构和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已经有多家债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因为未按照约定使用募集资金被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给予了自律处分。
1、根据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道桥”)于2022年1月4日披露的公司公告(公告盖章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因为在2020年存在将部分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转借其他公司的行为,被贵州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公告中未披露遵义道桥转借债券募集资金涉及的具体债券名称情况。
2、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1年12月16日的公告信息,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为“19慈湖高新PPN001”未按照约定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变更公告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等原因,交易商协会对发行人予以警告。
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公告,陕西证监局对公司出具警示函,主要原因是未能及时披露韩城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违规问题和未履行重大事项勤勉尽责义务。
4、根据株洲循环经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11月26日披露的公告,公司因为“违反募集资金用途的约定”、“政府债务转增资本公积事项未及时披露”和“发行备案材料信息披露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足”等问题,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监管警示函(上证债监[2021]46号)。
5、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市场交易商协会2021年10月29日披露的信息,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未及时披露“19雅安MTN001”、19雅安MTN002”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未及时披露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修订,被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处分措施包括对公司的诫勉谈话、全面深入的整改以及对高管的诫勉谈话。
6、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市场交易商协会2021年10月14日披露的信息,成都新开元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在“20新开元PPN001”和“20新开元PPN002”中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被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处分措施包括对公司的诫勉谈话、全面深入的整改以及对高管的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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