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3月29日电平煤股份披露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标公司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11月5日,平煤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上交所提到,公司披露拟调整前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名单,剔除5家对标企业并新增5家对标企业。同时,公司将以调整后的对标企业作为2023年度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对标企业。
上交所提到,公司所属行业为“煤炭采选业”,选取主营类型相近、资产规模及运营模式类似、地域临近、煤炭赋存条件可比的7家A股上市公司作为行业对标企业。如上述公司在2021年主营业务等发生重大变化,与公司的产品和业务不再具备相关性,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剔除或更换相关样本。现公司拟剔除部分对标公司,主要原因系宏观市场因素变化及对标公司自身因素所致。
对此,上交所要求平煤股份结合前期选取对标企业的主营类型、产品结构、资产规模、运营规模、地域临近、煤炭赋存、历史业绩及其变动情况、所在行业及主营业务发展趋势等逐个分析前期对标公司选取的依据及合理性;结合宏观市场因素变化的具体时点并说明,公司此时剔除对标公司的时点是否存在合理性;结合拟剔除对标公司主营业务变化情况逐个分析,该对标公司主营业务、产品等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符合公司更换相关样本相关标准。
公告显示,平煤股份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新增兖矿能源、山西焦煤、淮北矿业、盘江股份和辽宁能源等5家公司。上交所要求公司结合5家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情况、近期业绩变化情况,逐个说明公司新增5家对标公司的原因、科学性及合理性。
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中,对标公司剔除了昊华能源(维权)、兰花科创、晋控煤业、新集能源和华阳股份等5家公司,调整数量较大。上交所要求平煤股份说明上述方案是否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是否存在随意变更考核指标,变相输送利益等情形。(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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