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婴儿乐华大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婴儿乐华大食品公司及山东婴儿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案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两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青岛食品股份生产的“青食牌钙奶饼干”(黄色包装)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万元。
青食公司认为婴儿乐华大食品公司、婴儿乐公司为攀附青食公司商品的美誉,故意生产、销售与青食公司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产品,让人误以为是青食公司商品或者与青食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损害青食公司的商业信誉。
婴儿乐公司辩称,青食公司所生产的涉案产品,非但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甚至多次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如2021年2月2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通告,其中由青食公司生产的钙奶饼干检出不合格,并对青食公司处120万元罚款;2021年1月,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通告》,由青食公司生产的特制钙奶饼干产品,被检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2020年9月29日,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通告,由青食公司生产的钙奶饼干,过氧化值明显超标。青食公司自身商品亦并不具有较高的美誉度,且就双方针对的消费群体而言,产品的外包装并非消费者考虑的主要因素,被告的获利与青食公司的外包装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婴儿乐钙奶饼干与青食牌钙奶饼干的包装装潢,均采用底色为黄色的长方体包装袋,包装袋上有白色向右倾斜45°的条纹,包装袋正面中间为红色椭圆形图案,图案中间部分用白色醒目字体标明产品名称“钙奶饼干”,在红色椭圆形左侧,标注了商标或标识,二者在颜色搭配、文字图案的设计组合以及布局上稍有不同但高度相似,容易造成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或产生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审理查明,被控侵权产品载明的生产者为婴儿乐华大食品公司,但婴儿乐公司作为婴儿乐华大食品公司的股东,在被控侵权产品原材料的购买以及产品的购销环节起到了实质性作用,故一审法院认定婴儿乐公司与婴儿乐华大食品公司为共同的生产者,且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最终,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山东婴儿乐华大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山东婴儿乐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赔偿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
公开信息显示,山东婴儿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07月31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饼干、糕点、婴幼儿辅助食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等。
青食公司成立于1997年,生产的青食牌饼干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2011年,原告青食公司(注册商标:青食)被山东省商务厅认定为山东老字号,产品名称:青食牌钙奶饼干;2016年获得中国轻工业百强企业荣誉称号、2018年获得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行业(饼干)十强企业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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