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000937.SZ)3月4日收获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下称“河北证监局”)3月4日下发《关于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内容显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冀中能源在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余额119.7亿元,超过了经股东大会审批的最高限额(50亿元)69.7亿元,上述“超限存款”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4月29日冀中能源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河北证监局认为,冀中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监管局决定对冀中能源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公司对已经存在的“超限存款”,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压降至股东大会批准限额之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同时加强治理,完善内控,预防控股股东控制权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并于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河北监管局保送整改报告。冀中能源的这种行为也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从天眼查可以看到,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有3个股东,其中冀中能源的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冀中集团)控制45%,冀中能源自己控制35%,另一家上市公司华北制药(600812.SH)控股20%。
实际上控股股东冀中集团在3月4日也收到了行政监管措施。河北证监局称,除了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也有40.7亿元,超过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最高限额或公开承诺,两者的超限金额合计为110.4亿元。河北监管局要求冀中集团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协助上市公司压降在集团财务公司“超限存款”至限额之内。
另外,冀中集团作为“19冀中E2”债券的债券发行人,却未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期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违反了相关规定。
同步,冀中能源及相关当事人还被交易所通报批评。
据深交所3月3日发布,冀中能源在2016年12月6日与冀中集团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50亿元,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1日。但2019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冀中能源的存款日最高余额为123.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3.03%,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心披露义务。对此,深交所对冀中能源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对时任董事长赵兵文、时任总经理赵生山、董事会秘书兼总会计师郑温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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