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院:新潮能源2.2亿元对外投资款流入董事长“口袋”

新疆高院:新潮能源2.2亿元对外投资款流入董事长“口袋”
2021年06月17日 04:45 网易新闻

原标题:新疆高院:新潮能源(维权)2.2亿元对外投资款流入董事长“口袋” 来源:网易新闻

  尽管被股东屡屡诟病“信息披露不及时”,新潮能源显然仍未吸取教训。

  “2.2亿元对外投资款流入董事长口袋”一案在去年被哈密中院认定为事实后,新潮能源即声明已向新疆高院申请重审,此后便再无下文。然而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早在今年5月14日,新疆高院就作出(2021)新民申68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新潮能源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并无不当,驳回新潮能源再审申请。耐人寻味的是,直到记者截稿前,新潮能源未对该涉诉重大事项进行任何披露。

新潮能源对败诉判决“秘而不宣”

  2020年12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新22民终45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审理查明:新潮能源于2016年12月22日向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6亿元增资款后,合盛源公司随即将其中3亿元资金再投资至陕西三沅重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三沅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14日分三笔向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借款3亿元,后华翔公司又向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入借款2.2亿元,而新潮能源董事长刘珂系中金创新的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法院据此认定新潮能源上述行为系抽逃出资,要求新潮能源在对合盛源公司抽逃出资范围内向合盛源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并因此冻结了新潮能源的银行账户。

  判决结果出炉后,新潮能源对哈密中院判决结果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5月14日,新疆高院作出(2021)新民申68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新潮能源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并无不当,驳回新潮能源再审申请。

  新疆高院宣判已经超过1个月,且裁定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公开查询,新潮能源董事会却至今还在隐瞒该重大事项,那这份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

  现任董事会或涉嫌披露虚假信息

  早在2021年2月10日,哈密中院判决结果出炉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曾针对华翔公司向中金创新汇入2.2亿元事项向新潮能源下发《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211号)。2021年2月24日,新潮能源董事会在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中称,“2017年7月6日,中金创新收到华翔公司追加补仓款2.2亿元。华翔公司缴付该等补仓款系履行其约定的补仓义务,具备商业实质,且该等款项至今留存于金融机构指定的保证金账户。”

  记者翻阅新疆高院的《民事裁定书》发现,新潮能源申请再审时辩称,“中金创新在取得华翔公司支付的2.2亿元后,又添了6000万元,共计2.8亿元汇入金融机构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作为其他交易项下的补仓款”。旧问未解又添新疑,新潮能源口中的“其他交易”究竟是指什么?

  经过缜密调查,记者终于在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捷成股份”,证券代码“300182”)于2020年12月25日所披露的《关于媒体报道及控股股东涉诉的公告》中找到了答案。根据该份公告,渤海信托曾成立“渤海信托-中金君合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总规模12.3亿元,其中2999.7万元用于实缴渤海信托在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份额,剩余资金用于向中金君合提供贷款。为此,中金君合以其所持新潮能源股票做质押担保外,捷成股份实际控制人徐子泉还与渤海信托签订了《补仓及远期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合同》,约定由其承担中金君合的补仓义务。

  公告还显示,徐子泉曾于2017年8月指定北京中金元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渤海信托追加保证金2.8亿元,而中金元合、中金君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刘珂所控制的中金创新。“2.8亿元”、“渤海信托”、“补仓款”,捷成股份该份公告所透露的信息与新潮能源的辩词恰好吻合,显然新潮能源口中的“其他交易”指的正是渤海信托向中金君合发放贷款一事。

  弄清新潮能源口中的“其他交易”后,真相离水面越来越近。根据捷成股份的公告,徐子泉于2017年5月11日与渤海信托签订了补仓协议,并因此承担中金君合的补仓义务,且因补仓纠纷,渤海信托已于2020年11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起诉徐子泉及中金君合(案号【2020】粤01民初1622号),并依法申请冻结了徐子泉所持捷成股份的全部股票及中金君合所持新潮能源的全部股票。由此可见,徐子泉才是中金君合的补仓义务人,而非华翔公司。而新潮能源在公告中却宣称华翔公司支付给中金创新的2.2亿元系补仓款,这与广州中院的诉讼信息及捷成股份的公告严重不符。此外,华翔公司为何单单要替由刘珂所控制的中金创新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中金君合进行补仓,而从未向任何新潮能源其他股东的类似产品进行补仓,其中的缘由显然耐人寻味。

  显然,新潮能源董事会为了替董事长刘珂侵占公司2.2亿元资金开脱,捏造了所谓补仓的谎言,董事会此举已涉嫌披露虚假信息。

  刘珂事涉新潮能源25亿元“暗保”又添新证

  根据上市公司公告,广州农商行曾于2017年6月28日、2017年8月3日分两笔向华翔公司提供25亿元贷款,并由新潮能源等主体提供了“暗保”。2020年11月23日,广州农商行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包含新潮能源在内的多家主体提起诉讼,索赔金额高达50亿元。

  2020年12月3日,哈密中院的判决书显示,涉案主体华翔公司曾向刘珂控制的中金创新汇款2.2亿元,可见华翔公司与刘珂关系匪浅。而2021年5月14日,新疆高院的判决则曝光更多刘珂与华翔公司关联的细节。

  新疆高院判决书显示,刘珂控制的中金创新为了替自身开脱,提及“华翔公司转给中金公司的2.2亿元款项并非来源于合盛源公司,而是华翔公司自有的贷款资金”,甚至向法院提交了本属于相关主体内部资料的《借款借据》及《付款回单》。对此,记者不禁要问:刘珂及中金创新一方面在新潮能源公告中声称对贷款及“暗保”不知情,另一方面又知道2.2亿元来源于华翔公司的贷款资金,是否自相矛盾?能获取此种核心财务凭证,刘珂及其控制的中金创新与华翔公司及其背后的人员到底是什么关系?为何会在无正常商业往来的情况下二者之间会产生这么高额的资金往来?刘珂与广州农商行25亿元“暗保”事件到底还有哪些不可告人的秘密?在广州农商行“暗保”威逼利诱下,刘珂作为新潮能源董事长,能否勤勉尽责,积极维护新潮能源合法权益?

  “一个谎言就需要用一百个谎言去圆”,随着多份法院判决的陆续公开,法院认定的事实及碎片的线索已逐步拼凑出刘珂、华翔公司及25亿元“暗保”事件之间的隐秘关系。新潮能源是否会对此事进行任何形式的回应,记者也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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