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安:首例中介机构按比例连带赔偿案 加大中小投资者保护力度

*ST中安:首例中介机构按比例连带赔偿案 加大中小投资者保护力度
2021年06月04日 14:22 网易新闻

原标题:*ST中安(维权):首例中介机构按比例连带赔偿案 加大中小投资者保护力度 来源:网易新闻

  2021年5月21日,首例中介机构按比例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终审判决,*ST中安案二审现逆转,瑞华、招商证券分别按照15%和25%承担连带责任。在*ST中安虚假陈述案的一审判决中,法院判决招商证券和瑞华均在债务全额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中介虚假陈述责任的认定,此前普遍的观点是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近期陆续发布的同类案件判决,*ST中安虚假陈述案中,二审将一审判决的全额连带责任改判为招商证券承担25%,瑞华承担15%。而在此前的同类纠纷案件中,一般中介机构都是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次中介判赔一般以行政处罚为前提,ST中安案件两点有两点:一是中介暂未被行政处罚,二是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论如何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都是加强保护的体现。

  话题回到ST中安索赔案件来,上海高院判决中介机构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在于:

  (1)根据重大资产重组中独立财务顾问的规范要求和职业标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独立财务顾问需对重组活动作审慎尽职调查,对上市公司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校验。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中采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的,仍然应当予以审慎核查,并对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所形成的结论负责。对于重大资产重组中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盈利预测的可实现性等事项,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2)案涉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瑞华会计师未能举证证明其按照审计业务准则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导致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中部分内容存在虚假陈述。对由此导致的投资者损失,瑞华会计师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ST中安股民的损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一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的付款义务在 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一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的付款义务在 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在《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出台之前,对于中介责任的追究就是空白,就没有过此方面的诉讼提起,或者提起也很难被受理。而今已有相关判例出现,说明相关制度基础设施正在逐步完善,我们需要给司法和行政监管时间完善保护机制。

  目前中安示范案例已经迎来终审判决,索赔案件到此有了结论,还未参与索赔的ST中安股民仍可参照示范案例进行索赔。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提示:ST中安索赔时段为:凡在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4日(含当天)期间买入ST中安,且于2016年12月25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具备索赔资格(最终条件以法院判决为准),可以向俞强律师团队-程珊律师递交索赔资料,股民也可以在小程序“俞强律师”上提交申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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