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净利同比下滑约8成却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浙江东日收警示函

2020年净利同比下滑约8成却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浙江东日收警示函
2021年05月20日 12:14 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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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20年净利同比下滑约8成却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浙江东日收警示函 来源:经济观察报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张斌 实习记者 贺南伊2020年业绩同比骤降78.21%,下滑幅度创近20年来最大,却未进行业绩预告,监管对浙江东日(600133.SH)发出警示函。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此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50%以上等三类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即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

  不过,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浙江东日在2020年业绩同比大幅下滑的情况下,却并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公司及相关高管因此于5月19日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监管发出警示函

  上市公司年度业绩预告是市场和投资者广泛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对于满足披露情形的,上市公司理应根据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准确予以披露。不过,浙江东日却因为没这么做而被浙江证监局“点名”。

  浙江东日5月19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于当日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浙江证监局查明,2021年4月28日,浙江东日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964.33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78.21%,公司未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浙江证监局认为,浙江东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浙江东日董事长杨作军、总经理杨澄宇、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谢小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三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江东日、杨作军、杨澄宇、谢小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业绩下滑幅度创近20年来最大

  浙江东日于1997年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业务和生鲜食材配送业务(配菜业务)。年报显示,浙江东日2020年营业收入为5.04亿元,比上年增加1.14%。其中,批发交易市场管理收入为2.49亿元,约占公司全年营收的一半。

  不过,浙江东日却陷入“增收不增利”的尴尬局面。年报显示,浙江东日2020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964.33万元,比上年下降78.2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081.16 万元,比上年下降23.43%。

  数据显示,浙江东日2020年的净利润下滑幅度创近20年之最。上一次全年净利润同比如此大幅下滑还是在2001年,浙江东日该年度净利润为0.02亿元,同比下滑83.93%。

  浙江东日2020年的净利润同比为何如此大幅下滑?公司对此解释称,主要为公司持有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800万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报告期内,温州银行因执行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导致该行账面净资产大幅减少从而导致公司持有部分的公允价值大幅下滑,对公司本年度影响数额为-1.23亿元。

  5月20日,浙江东日开盘股价下行,至10点14时跌幅为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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