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消600654被处罚 法院判决两中介连带赔偿 投资者索赔进行中

中安消600654被处罚 法院判决两中介连带赔偿 投资者索赔进行中
2020年11月18日 15:28 网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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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安消600654被处罚 法院判决两中介连带赔偿 投资者索赔进行中 来源:网易新闻

2020年11月,上海金融法院对投资者诉中安消赔偿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付责任,而被告中安消技术、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承担连带责任。估计该两案会进行二审程序。

早在2019年5月31日,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中安消、* ST中安(维权) ,股票代码:600654,债券简称:15中安消、16中安消,债券代码:125620、136821)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处罚字[2019]45号、46号、47号)。

经证监会查明:中安消技术虚构2014年、2015年盈利预测和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导致中安消股份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其中中安消技术资产评估金额虚增54.46%,2013年营业收入虚增5,515万元。故中国证监会责令中安消股份、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令改正,分别给予警告,各处罚款。

之前,2014年6月11日,中安消公告包括资产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在内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2016年12月24日,中安消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2018年1月16日,中安消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处罚字[2018]7号、8号、9号)。2019年4月1日,中安消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处罚字[2019]51号、52号、53号)。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您若有亏损需准备进行索赔的,可以联系宋一欣律师证券诉讼服务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宋一欣律师认为,中安消案的索赔条件为: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3日间买入中安消股票或债券,并在2016年12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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