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未及时披露投资亏损等问题,孚日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原控股股东收警示函

存在未及时披露投资亏损等问题,孚日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原控股股东收警示函
2020年11月04日 09:44 资本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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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存在未及时披露投资亏损等问题,孚日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原控股股东收警示函 来源:资本邦

11月4日,资本邦获悉,A股公司孚日股份(002083.SZ)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原控股股东收到警示函。

孚日股份于2020年11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孙日贵、吴明凤、张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对孚日股份及公司相关责任人、原控股股东的警示函主要内容:前期,山东监管局对孚日股份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孚日股份存在如下问题: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孚日股份直接或间接与控股股东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上述事项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另外,孚日股份存在未及时披露有关收到政府补助资金和发生投资亏损事项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孚日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同时,孙日贵、吴明凤、张萌分别作为孚日股份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此外,孚日控股作为孚日股份的控股股东,也同样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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