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 自然人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万元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 自然人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万元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2020年11月03日 09:59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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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 自然人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万元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魏倩 ○编辑 陈羽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等,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昨日就《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办法》明确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在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互联网平台等方面应符合的条件。比如,注册资本方面,《办法》要求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对外融资方面,《办法》规定,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办法》对贷款金额也有明确要求,比如,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

贷款用途方面,《办法》明令不得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

《办法》设置了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未取得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和贷款户数控制在存量规模之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逐步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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