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舍得酒业(维权)财务负责人涉嫌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个什么存在? 来源:百家号
舍得酒业公告,财务负责人涉嫌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罪,何谓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2020年9月18日,舍得酒业(上市公司,600702)发布公告,公告编号2020-072,公告称公司于9 月 17 日接到射洪市公安机关通知,公司财务负责人李某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相关事项尚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背信行为,是指行为人破坏与其任职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确认的信任关系,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比如从事以下活动: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六)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表现各异,比如违规披露信息、不披露重要信息,也同时损害了利益,一个行为就会触犯两个罪名?究竟是按哪个罪名处理呢?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增加的第169条之一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上诉(六)项中“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用兜底方式规定了“采用其他方式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并不包括所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该条款前五项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与关联公司不正当交易“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依据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方法,第(六)项兜底条款的解释应当采用相当性解释,即限制在其他通过与关联公司不正当交易“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而非所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通过查询上市公司的公告,笔者发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颇为高发,比如博元股份(600656)、ST康得((002450)、ST凯瑞(维权)(002072)、金龙机电(300032),天马轴承(002122)等上市公司的个别高管都先后涉嫌过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需要说明的是,舍得酒业及文中所举的案例,尚在侦查之中,未有最终定论,相关结果以有权机关的生效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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