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金固股份董事长、财务总监收警示函

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金固股份董事长、财务总监收警示函
2020年09月17日 10:17 资本邦

原标题: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金固股份董事长、财务总监收警示函 来源:资本邦

9月17日,资本邦获悉,A股公司金固股份(002488.SZ)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金固股份于2020年9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监管局发现金固股份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2020年3月11日,金固股份披露全资子公司特维轮与北京嵩山弘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签订《投资意向协议》,特维轮拟出资2000万至3000万元以增资或结合部分可转换债券方式投资标的公司。《投资意向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签订意向协议后,如45天内双方未签订正式投资合作协议或投资资金未转入标的公司,协议自动解除。金固股份迟至5月23日才对上述《投资意向协议》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金固股份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情形。

(二)2020年2月3日,金固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上回复相关提问时称“随着汽车超人和新康众的不断发展,他们一定会成为汽车后市场中的佼佼者和领头羊,2020年将会是公司后市场业务爆发的一年”。金固股份未在互动易回复中准确、完整地对上述事项进行说明,未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金固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孙锋峰、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倪永华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其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金固股份还存在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内部控制缺陷等问题。金固股份应当对上述所有问题进行整改并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浙江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金固股份表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

头图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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