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陆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陆春)
2020年08月11日 00:00 腾讯自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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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陆春) 来源:证监会

〔2020〕48号

当事人:陆春,男,1981年4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陆春内幕交易“上海临港”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我会应当事人陆春的要求于2020年7月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陆春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陆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5年11月18日,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临港)借壳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名称“自仪股份”)上市。为兑现其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时为上海临港控股股东的母公司,以下简称临港集团)于12月开始酝酿、筹划对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临港集团下属园区开发运营主体,以下简称浦江公司)的一、二级土地开发业务的评估、剥离方案,临港集团时任总裁、上海临港时任董事长袁某华决定由临港集团投资发展部、财务金融部牵头启动相关工作。

2015年12月21日,临港集团投资发展部、财务金融部牵头组织召开会议,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参加,会议议题为浦江公司内部重组方案的论证分析工作。会议确定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牵头,其它中介机构共同组成项目组。

2016年1月8日,项目组就浦江公司内部重组事项的初步想法向袁某华进行汇报。上海临港时任总经理吕某、时任董事会秘书陆某、时任财务总监邓某宗列席会议。

2016年2月25日,项目组和临港集团袁某华一行赴浦江公司现场调研时,再次进行了讨论。吕某、陆某、邓某宗列席。

2016年3月15日下午,经多轮修改补充后,项目组向刘某平(临港集团时任董事长)、袁某华等汇报了最终几套备选方案。考虑到方案的进一步论证需与有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为避免对上海临港股价造成波动,刘某平与袁某华临时动议并决策了停牌事宜,并通知陆某申请停牌。

2016年3月16日,“上海临港”开始停牌五个交易日,期间相关方对方案进行外部沟通和确认。

2016年3月23日,上海临港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2016年6月15日,上海临港发布《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方式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其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手方为临港集团的子公司,标的资产为临港集团浦江高科技园区相关资产。

2016年6月21日上海临港召开关于重组的董事会并公布预案。

2016年7月5日上海临港发布复牌公告。

上海临港此次重组事项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9号)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为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3月15日。

二、陆春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港资管)时为上海临港控股股东,陆春时任临港资管副总经理,是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系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陆春在2016年度临港集团干部述职考核表中写道:“重点协助浦江园区解决两块闲置土地的延期难题......协助以集团名义出具有关地块延期的请示文件。目前两个地块已于3月顺利获准再次延期,为集团实施浦江公司注入上市公司的重大举措提供了合法合规保障”。综上,陆春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根据其职务和工作内容,其知悉内幕信息。

三、陆春内幕交易“上海临港”

(一)涉案账户信息

“陆春”账户于2015年4月20日在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分公司开户,资金账户404XX027,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82XXXX517、深圳股东账户010XXXX749;“陈嘉轶”账户于2009年11月27日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安业路营业部开户,资金账户2002XXXX0356,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5XXXX155、深圳股东账户013XXXX735。

(二)涉案账户实际控制人情况

“陆春”“陈嘉轶”账户交易“上海临港”的方式主要为手机,交易手机号码为189XXXX9985。该手机号码与陆春本人的手机号码一致。陆春承认,在2015、2016年度上述账户均由其本人操作。综上,上述账户的实际控制人为陆春。

(三)涉案账户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内,陆春操作涉案账户在2016年1月12日至3月1日期间交易“上海临港”,共计买入174,200股,买入金额2,593,585元;共计卖出149,200股,卖出金额2,241,776元。陆春于2016年12月30日将剩余25,000股全部卖出。涉案账户通过上述交易盈利131,468.43元。

“陆春”账户在2015年4月至9月曾少量交易过“自仪股份”,两涉案账户涉案交易“上海临港”主要发生在敏感期内,该只股票交易量较敏感期外有放大,停牌前仍有25,000股未卖出,余股在信息公开后卖出。

(四)资金来源、去向及划转情况

“陆春”“陈嘉轶”账户长期以来一直有股票交易,其交易“上海临港”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股票账户持仓和部分资金转入,均为当事人家庭自有资金。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公司提供的材料、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说明、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陆春作为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其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陆春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当事人并未因职务关系或工作内容而知悉本案内幕信息,也未从他人处知悉内幕信息。当事人虽兼任临港资管副总经理,但是在其中并无实际工作,不设办公室,不分管任何业务部门。当事人的工作职责不涉及此次重大事项的相关职能,且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未参与重组方案论证或重组事项相关工作。

其二,当事人交易“上海临港”系基于其自身投资逻辑而作出的交易决策,属于正常的证券交易行为。当事人的交易行为符合其一贯的交易习惯,完全不具备内幕交易特征,且交易行为不存在异常,未利用任何内幕信息,不构成内幕交易。

其三,当事人作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每年按照相关要求如实填报持股信息,在自查期间亦如实填报本人及近亲属的持股情况,无任何隐瞒行为,且在证监会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

综上,当事人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请求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我会认为,当事人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其进行了与内幕信息有关的交易,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提出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事先告知中的认定,也未有证据证明其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当事人的部分意见在事先告知阶段已经予以考虑。

综上,我会对陆春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陆春违法所得131,468.43元,并处以262,936.86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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