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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一江经贸有限公司,上海连行贸易有限公司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沪74民初1266号上海一江经贸有限公司,上海连行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深圳中睿世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一江经贸有限公司、被告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连行贸易有限公司其他票据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票据载明的金额向原告深圳中睿世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65,000,000元以及自票据到期日(即2019年5月3日)至票据债务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依法判令原告深圳中睿世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使对被告上海一江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连行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票据追索权,判令被告上海一江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连行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三名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另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9日上午9时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一并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上海金融法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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