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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高院将提审两体育赛事直播案 来源:网舆勘策院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 (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4号 |
二审案号 | (2015)京知民终字第1818号 |
再审案号 | (2018)京民申4678号 |
案由 | 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合议庭 | 审判长 ?谢甄珂审判员 ?苏志甫审判员 ?俞惠斌 |
书记员 | 李晓琳 |
当事人 | 再审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杜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女,汉族,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岩,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65号凤凰会馆。法定代表人:乔海燕,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焱,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 |
第三人(二审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法定代表人:刘淑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男,回族,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女,汉族,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 |
一审判决结果 | 一、天盈九州公司停止播放中超联赛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期间的比赛;二、天盈九州公司在其凤凰网(www.ifeng.com)首页连续七日登载声明的义务;三、天盈九州公司赔偿新浪公司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四、驳回新浪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判决结果 | 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4号民事判决;驳回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再审审查裁定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再审裁判时间 |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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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民申4678号
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杜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女,汉族,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岩,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65号凤凰会馆。法定代表人:乔海燕,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焱,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二审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刘淑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男,回族,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女,汉族,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法院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谢甄珂
审判员
苏志甫
审判员
俞惠斌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晓琳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暴风集团(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 (2015)石民(知)初字第752号 |
二审案号 | (2015)京知民终字第1055号 |
再审案号 | (2018)京民申4439号 |
案由 | 侵害著作权纠纷 |
合议庭 | 审判长 ?谢甄珂审判员 ?苏志甫审判员 ?俞惠斌 |
书记员 | 李晓琳 |
当事人 |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钱蔚,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宇,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法定代表人:冯鑫,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赛男,女,汉族,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 |
一审判决结果 | 一、暴风公司赔偿央视国际公司经济损失六十四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三万二千四百元,共计六十七万二千四百元;二、驳回央视国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判决结果 | 一、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知)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二、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四百万元; |
再审审查裁定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再审裁判时间 |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
裁判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民申4439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钱蔚,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宇,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法定代表人:冯鑫,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赛男,女,汉族,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法院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谢甄珂审判员 苏志甫审判员 俞惠斌
二O二O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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