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合辑】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相关案例

【案例合辑】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相关案例
2020年07月29日 08:30 长城国瑞证券合规之窗

  牛市第二阶段上攻蓄力中?军工、医药等牛股倍出,牛市情绪仍在,你还不上车?点击立即开户,3分钟极速响应,专属福利!助你“稳抓赚钱时机”!

原标题:【案例合辑】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相关案例 来源:长城国瑞证券合规之窗

  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案例合辑

  案例一

  一、违规行为表现

  福建建证监局经查,发现BC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7年年度财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BC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少计提利息费用343.21万元,多确认营业外收入117.25万元,合计虚增利润460.46万元,占2017年经审计利润总额的175.88%,扣除所得税影响后占2017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65.82%。

  (二)未依法披露诉讼事项

  在(2016)闽0982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涉诉纠纷中,BC股份涉诉金额645.18万元,占公司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6.50%。BC股份2016年5月5日收到相关诉讼文书后未在临时报告中及时披露该诉讼事项,迟至2018年7月27日才补充披露诉讼公告。

  在(2016)闽0982民初280号、284号、1347号《民事判决书》涉诉纠纷中,BC股份涉诉金额共计980.18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38%,公司收到相关诉讼文书后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诉讼事项,而是迟至2018年7月27日分次以临时公告形式进行了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材料、法院诉讼文书、BC股份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BC股份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少计利息费用、多确认营业外收入和2016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相关诉讼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BC股份未在临时报告中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的行为,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BC股份上述行为,构成《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所述情形,应当依照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公司时任董事长朱某某、董事兼总经理吴某(同时在2017年年度报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处签字)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处罚措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

  (一)对BC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二)对朱丽燕、吴灼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案例二

  一、违规行为表现

  经福建证监局查明,DH恒忆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依法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15年7月至 2017年2月,DH恒忆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名义为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某某及其关联企业的借款提供数项担保。

  向上滑动阅览

  1.DH恒忆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XX项担保事项,涉及金额1,568.98万元,占DH恒忆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6.93%;

  2.未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XX项担保事项,涉及金额2,242.98万元,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比例24.20%;

  3.未在2016年年报中披露XX项担保事项,涉及金额合计2,362.98万元,占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26.57%;

  4.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披露XX项担保事项,涉及金额2,427.98万元,占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27.30%;

  5.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XX项担保事项,涉及金额929万元,占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14.31%。

  (二)未依法披露诉讼事项

  2017年6月15日起,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等法院先后就DH恒忆担保的借款合同纠纷作出数项民事判决或调解,依据相关判决或调解书,DH恒忆作为担保人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H恒忆在收到法院诉讼文书后未对相关诉讼事项依法作出披露。

  向上滑动阅览

  1.在某诉讼中,DH恒忆涉及诉讼金额1,580.57万元,占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17.77%,DH恒忆于2017年12月14日收到法院判决文件后未及时披露该事项,而是迟至2018年7月16日才披露诉讼情况。

  2.在某诉讼中,DH恒忆涉及诉讼金额合计2,509.14万元,占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38.64%。DH恒忆未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上述诉讼事项,而是迟至2018年9月后分次以临时公告形式予以披露。

  (三)2015年、2016年年度财务报告中少计提利息费用

  2015年4月28日、9月20日,ZT十三邦与DH恒忆、林某某分别签署《投资协议》《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2》,约定ZT十三邦对DH恒忆增资1,000万元、DH恒忆以15%的年利率向ZT十三邦支付提前支付增资款的资金补偿款,补偿款计算期间从ZT十三邦支付款项之日始至DH恒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止。

  2015年9月30日,ZT十三邦将1,000万元投资款转至DH恒忆银行账户。因ZT十三邦要求DH恒忆支付资金补偿款,2018年1月16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裁决DH恒忆支付ZT十三邦“增资补偿金”118.77万元。2018年8月9日,双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

  在该事项中,DH恒忆未计提应付ZT十三邦的资金补偿款,导致2015年、2016年年度财务报告中分别少计提利息费用37.81万元、80.96万元,扣除所得税影响后分别占DH恒忆当期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6.17%、16.21%。

  (四)未依法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

  2018年11月1日,DH恒忆发布公告称公司尚未完成2018年半年报账务处理工作,且截至2018年10月31日,公司未完成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股票可能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截至调查日,DH恒忆仍未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材料、法院判决文书、DH恒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书面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DH恒忆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未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诉讼事项、未按规定披露2018年半年报事项、少计利息费用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DH恒忆未在临时报告中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的行为,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DH恒忆上述行为,构成《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所述情形,应当依照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林某某担任DH恒忆董事长及总经理期间,实施了对外担保和签订ZT十三邦《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2》等行为,并向DH恒忆相关人员隐瞒了相关事项,林某某是DH恒忆未依法披露担保事项、诉讼事项和少计提利息费用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朱某某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财务负责人,是公司未依法披露2018年半年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处罚措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福建证监局依照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DH恒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二)对林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三)对朱嘉隽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的罚款。

  案例三

  一、违规行为表现

  经安徽监管局查明,开某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开某某未如实报告其与北京KY高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Y投资)的一致行动人关系

  经查,2014年6月12日,都某按照开某某要求注册成立KY投资,注册资金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郭某,实际控制人为开某某,名义股东均是接受开某某委托代其持有股份,并未实际出资,不参与公司经营。自2016年1月21日至调查日,KY投资为盛运环保前10大股东。

  开某某与KY投资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的一致行动人关系。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4号,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六条及其历次修改后的相应规定,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应当予以说明。开某某作为盛运环保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一直未向盛运环保董事会告知其与KY投资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盛运环保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有关定期报告未能如实披露上述一致行动关系。

  (二)开某某未如实报告其与HN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华能信托?Y华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Y华9号)的一致行动关系

  经查,Y华9号总规模6.9亿元,开某某通过KY投资为其提供1亿元资金,并主导Y华9号增持“盛运环保”股份事项。2017年9月29日至2018年7月12日期间,Y华9号为盛运环保前10大股东。

  开某某与Y华9号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的规定,开某某与Y华9号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根据《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六条及其历次修改后的相应规定,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应当予以说明。开某某作为盛运环保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未向盛运环保董事会告知其与Y华9号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盛运环保2017年至2018年期间有关定期报告未能如实披露上述一致行动关系。

  以上事实有盛运环保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银行账户转账记录,工商登记资料,合作协议,信托合同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安徽监管局认为:开某某作为盛运环保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未按规定向盛运环保董事会告知其与KY投资、Y华9号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盛运环保有关定期报告未能如实披露上述一致行动关系的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二、处罚措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监管局决定:

  对开某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盛运环保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7X24小时

  • 07-30 先惠技术 688155 38.77
  • 07-29 天正电气 605066 10.02
  • 07-29 华丰股份 605100 39.43
  • 07-29 亿华通 688339 76.65
  • 07-29 敏芯股份 688286 62.67
  •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