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网站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国良、周勇:
我局发现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能源”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0年4月30日,海越能源披露2019年年报称,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以定期存单形式为控股股东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洋浦国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总计173,080万元。上述担保均未履行审批程序,且未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邱国良、财务总监周勇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当在2020年7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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