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实业涉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计提超600万元减值损失

恒立实业涉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计提超600万元减值损失
2020年06月15日 11:04 资本邦

原标题:恒立实业涉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计提超600万元减值损失 来源:资本邦

6月15日,资本邦获悉,恒立实业(000622.SZ)公告,于2020年6月12日收到全资子公司湖南恒胜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胜贸易”)发来的告知函及相关诉讼资料,资料显示:恒胜贸易与天津市荣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荣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海新区法院”)正式受理,滨海新区法院出具了 津0116民初13530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7月11日签订《煤炭供需框架合同》,于2018年9月4日、2018年9月13日、2018年9月18日先后签订6份编号分别为:NO.HS-RP-2018090401 、 NO.HS-RP-2018090402 、 NO.HS-RP-2018090403 、NO.HS-RP-20180913、NO.HS-RP-2018091302、NO.HS-RP-20180918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煤炭货物,被告支付煤炭货款。

该6份合同货款总计:9419205.80元;合同约定交货期限:2018年9月4日至2018年10月15日;结算方式:被告将全额货款汇入到原告账户后,原告方可办理场地交货手续,将货权转移给被告,被告应在10月31日前支付全部货款;违约责任:如存在原告延迟交货、被告逾期付款的情形,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违约方每天按逾期货物金额的万分之三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在此之后原、被告双方又于2018年10月15日签订《货权转让协议》,原告先将货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再付货款。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一直未付货款,原告催收货款,双方又于2018年11月30日签订《资金账户及交易共管协议》,为保证支付货款,被告将公司资金账户UKEY、财务章、法人章由原告保管。被告于2018年12月13日支付一笔115万元货款、于2018年12月28日支付一笔120万元货款,被告尚欠7069205.80元货款未支付。原告继续催收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付款。

恒胜贸易对该笔存在减值损失迹象的应收账款,本着谨慎性原则,申请计提坏账准备,已于2018年度计提了42.41万元坏账准备,于2019年半年报计提了28.28万元坏账准备,2019年年度报告计提了636.23万元坏账准备。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笔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后,公司仍通过各种途径积极追索该笔应收款项,努力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权益。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上述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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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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