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质权人书面同意下担保?*ST富控遭质疑

未取得质权人书面同意下担保?*ST富控遭质疑
2020年02月18日 23:04 资本邦

原标题:未取得质权人书面同意下担保?*ST富控(维权)遭质疑 来源:资本邦

2月18日,资本邦讯,*ST富控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子公司担保相关事项的二次问询函的公告。

2020年2月18日晚间,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有关子公司宏投网络担保事项的问询函回复公告。上交所要求公司进一步核实并披露以下事项。

一、前期,公司子公司宏投网络股权已被质押给民生信托和华融信托。公司现未经质权人明确同意,由宏投网络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公司需补充披露:(1)本次担保是否符合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否可能损害质权人的利益;(2)结合前述问题,说明本次担保的主要考虑和必要性。

二、根据公司与质权人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以包括重复担保在内的任何方式处分全部或部分质押股权。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任何行为足以使质押股权价值减少的,出质人应于该行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质权人损失的情况,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停止其行为。根据公司问询函回复,公司没有收到质押权人的书面意见。

公司需补充披露:(1)宏投网络同意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所履行的决策程序;(2)按合同要求征求质押权人意见的情况;(3)公司董事在决策时是否了解前述合同相关约定和质权人对此项担保的意见,审议此项担保时是否勤勉尽责;(4)在未取得质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担保,明确说明是否违反了前述合同相关条款;(5)本次担保可能产生的民事诉讼风险和刑事诉讼风险,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根据问询函回复,本次担保主债权范围包括对关联方中技桩业等关联方提供的有效担保,本次担保可能构成关联交易。公司需补充披露:(1)拟追加担保的债权人是否包括关联方及其相关主体;(2)关联董事在前期董事会审议时是否应回避表决,相关审议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如不符合,公司应重新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后续如召开股东大会,关联股东应严格按照关联交易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并依法依规行使表决权。

四、根据问询函回复,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决定2020年度宏投网络为上市公司提供累计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5亿元担保的具体事项,并授权董事长在此授权额度内签署担保协议等相关文件。公司董事会需说明授权董事长决定担保具体事项并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考虑,相关内部控制措施,以及后续担保的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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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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