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服中心国农科技支持诉讼案获深圳中院受理

投服中心国农科技支持诉讼案获深圳中院受理
2019年08月30日 17:19 发布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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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投服中心国农科技(维权)支持诉讼案获深圳中院受理 来源:发布易

摘 要:2019年8月1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正式受理了投服中心支持投资者起诉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农科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投服中心公益律师韩东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及其团队律师代理投资者参与诉讼。

2019年8月1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正式受理了投服中心支持投资者起诉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农科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投服中心公益律师韩东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及其团队律师代理投资者参与诉讼。

专利授权协议未及时披露,相关责任主体被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自然人胡小泉拥有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冻干粉针剂及其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ATP专利),2013年11月18日,国农科技控股子公司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泰)与其签订《ATP专利授权使用协议》并进行了公证。根据该协议,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专利有效期止,胡小泉将其拥有的ATP专利授权给山东华泰有偿使用,山东华泰无论是否生产该专利产品,均须支付授权使用费每年人民币1400万元,合计需支付人民币1.54亿元,协议金额占国农科技2012年经审计总资产的79.83%,净资产的198.83%;占2013年经审计总资产的63.64%,净资产的202.63%。

上述《ATP专利授权使用协议》签署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国农科技未及时进行披露,直至2017年4月11日才予以补充披露。

2017年6月15日,国农科技发布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2018年8月16日,国农科技公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年8月22日,国农科技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认定,因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处以警告和罚款。

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持续支持投资者维权

《ATP专利授权使用协议》协议金额占公司资产比重较大,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协议内容,对财务状况影响较大,也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投服中心预研发现,拟定揭露日后至基准日期间,公司股价下跌32.72%,对投资者权益产生了较大侵害。投服中心决定以个案示范的方式,示范、引领、推动更多受损中小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诉讼方案初定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为协议签署之日起第三个交易日,即2013年11月21日,揭露日为公司首次自行披露协议内容的2017年4月11日;依次以被处罚的上市公司时任总经理李林琳、时任董事长江玉明、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斌及国农科技为被告提起支持诉讼。

投服中心指派公益律师韩东辉作为本案支持诉讼代理律师,代理投资者关某、许某,向李林琳、江玉明、杨斌及国农科技提出赔偿请求。2019年6月6日,代理律师至深圳中院提交立案材料,获《先行调解通知书》。2019年8月13日,深圳中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

截至目前,投服中心已提起支持诉讼19起,股东诉讼1起。诉求总金额约1.13亿元,累计获赔投资者411人次,获赔总金额约3924.8万元。继全国首单证券示范判决损失核定后,投服中心陆续接受上海金融法院等四地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核算投资者损失,涉及案号近六百个。(发布易)

国农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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