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光股份IPO:实控人高价转让股权后便低价增资,安全意识淡薄

亚光股份IPO:实控人高价转让股权后便低价增资,安全意识淡薄
2022年10月27日 14:31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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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沪网

  原标题:实控人高价转让股权后便低价增资,安全意识淡薄

  中沪网了解到,证监会第十八届发审委2022年第120次工作会议定于2022年10月27日召开,届时将审议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光股份”)的首发申请。

  据悉,亚光股份专业从事各类工业领域中的蒸发、结晶、过滤、清洗、干燥、有机溶媒精馏等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提供系统工程解决方案,目前产品包括制药装备和节能环保设备两大系列,主要服务于制药、环保、化工、新能源等行业。

  据招股书显示,亚光股份本次拟募集资金51,747.82万元,募集资金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公司年产800台(套)化工及制药设备项目、年产50套MVR及相关节能环保产品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截图来源于亚光股份招股书)

  据招股书财务数据显示,2019年、2020年、2021年(以下简称“报告期”),亚光股份实现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31,818.91万元、41,839.81万元、48,390.86万元;同期净利润分别为6,387.39万元、8,237.08万元、9,273.38万元。

  中沪网查阅相关资料后,发行发现还存在以下问题,实控人先高价转让股权后便以低价增资,或存利益输送;多家供应商均遭行政处罚,资质筛选和管理或存漏洞;违反安全生产条例、未批先建屡见不鲜,安全意识淡薄。

  01

  实控人先高价转让股权后便以低价增资,或存利益输送

  据招股书显示,亚光股份实际控制人为陈国华、陈静波,二人为父子关系。其中,陈国华直接持有公司3,494.98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4.84%;陈国华还分别通过温州元玺、温州华宜控制公司5.62%和3.52%股份,陈国华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控制公司43.98%股份。陈静波直接持有公司1,354.4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3.50%。陈国华、陈静波父子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合计控制公司57.48%股份。

  2017年2月17日起,亚光股份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证券代码为“870791”

  2017年12月,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平台,温州元玺将其持有亚光股份的30万股以3.2元/股的价格转让给罗宗举。陈国华将其持有亚光股份的15万股以3.2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林培高,将其持有亚光股份的15万股以3.2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周成玉。

  2018年1月25日起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接着,2018年4月10日,温州元玺分别与朴清国、叶军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亚光股份95.7万股以3.5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朴清国,将其持有的亚光股份36.5万股以3.5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叶军。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12月6日,亚光股份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3,250万元增加至6,270万元,其中陈国华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006.5万元,陈静波认缴新增注册资本846.5万元,张理威认缴新增注册资本363.3万元,陈绍龙认缴新增注册资本363.3万元,李伟华认缴新增注册资本220.2万元,温州华宜认缴新增注册资本220.2万元。本次增资的价格为2.1元/股。

  不难看出,亚光股份本次增资的价格远远低于2017年12月、2018年4月股权转让的价格,更值得一提的是,在2017年12月的股权转让中,陈国华就以3.2元/股的价格分别向林培高和周成玉转让其持有亚光股份的15万股的股份,之后却又在2018年12月以低价对亚光股份进行增资。试问,亚光股份上述增资价格的定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呢?而本次增资中获益最大的无非就是陈国华、陈静波父子。

  02

  多家供应商均遭行政处罚,资质筛选和管理或存漏洞

  报告期内,江苏大明工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明工业”)一直为亚光股份的前五大供应商,报告期各期,公司对大明工业的采购金额分别为1,077.21万元、987.83万元、1,673.83万元。

  据〔苏锡锡〕应急罚〔2021〕346号显示,2021年6月26日上午10时23分许,大明工业一期纵剪车间内,发生一起机械伤害致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被无锡市锡山区应急管理局处以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另外,据锡关缉违字〔2019〕0013号显示,2018年5月23日,大明工业向海关申报C23328450080加工贸易手册单耗,申报净耗为1.031,申报损耗率为2.963%(单耗为1.062)。经查,大明工业上述手册项下加工贸易制成品净耗为1,损耗率为2.963%,,实际单耗为1.031。被无锡海关处以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江苏圣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珀新材”)为亚光股份2021年第一大供应商,对应采购金额为1,972.26万元。

  据常市监案字〔2021〕130017号显示,圣珀新材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被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另外,据沙综罚字〔2017〕00233号显示,圣珀新材因未依法办理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被常熟市沙家浜镇人民镇府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罚款4.99万元的行政处罚。据常环行罚字(2017)第185号显示,圣珀新材因向水体排放油类,被常熟市环境保护局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宝鸡博超钛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超钛镍”)为亚光股份2021年第三大供应商,对应采购金额为1,732.25万元。

  据眉应急罚〔2021〕3号显示,博超钛镍因无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被眉县应急管理局处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海盛金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盛金环”)为亚光股份2019年和2020年的前五大供应商,对应采购金额分别为556.11万元和916.83万元。

  据遂安监行罚〔2017〕010号显示,2017年4月5日,海盛金环屋面顶棚色彩改造工程施工时,一名施工人员受伤,县安监局执法人员立即下发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对海盛金环进行执法检查。经查,海盛金环进行吊装的危险作业未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和未与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约翰克兰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约翰克兰”)为亚光股份2020年第三大供应商,对应采购金额为913.64万元。

  据津机关缉(查)查/违字﹝2020﹞0005号显示,2018年12月15日,约翰克兰以一般贸易方式凭020720180****80010号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出口“机械密封件”,申报税号8484200090。经查验,上述货物应归入4016931000,与申报不符。且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约翰克兰共计申报出口过同规格、同品名、同税号的货物共计18票,均存在以上税号申报不实的情形。经核定,上述货物可多退税款6,242.38元。被天津海关处罚款0.6万元的行政处罚。

  另外,据首关缉违字【2018】009号显示,约翰克兰又因为申报不实被首都机场海关处以罚款1.94万元的行政处罚。

  张家港华裕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裕金属”)为亚光股份2020年第四大供应商,对应采购金额为850.94万元。

  据张环罚字〔2018〕118号显示,华裕金属将污水处理设施回用池水抽至车间西南侧厕所,通过厕所下水管网排至厂区南侧河道南泾河,被张家港市环保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从上可见,报告期内,亚光股份的多家主要供应商皆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为相关部门处罚,而上述处罚均发生在成为主要供应商之前,试问,亚光股份在对供应商资质的筛选和管理上是否存在较大漏洞。

  03

  违反安全生产条例、未批先建屡见不鲜,安全意识淡薄

  需要指出的是,除上述多家供应商遭行政处罚外,亚光股份全资子公司河北乐恒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恒节能”)也是屡遭行政处罚。

  2018年10月,乐恒节能因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情形,被河北省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26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在抽查乐恒节能员工“郭万龙”的“安全培训档案”,建档时间有涂改,安全培训考核记录表中考核人员、分管负责人均未签字;另外,乐恒节能生产车间北门外的液氩储罐装置区,缺少安全警示标志;水切割间内的两部电动葫芦式起重机械,均未设置送电工作信号灯;水切割间内北墙边一台压缩空气泵皮带轮缺少安全护罩;水切割间内的一个配电柜柜门缺少接地线;配电室油浸式变压器未设置泄露储油收集防火设施。乐恒节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被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处以罚款4.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4日,乐恒节能因在工业二路南侧、首创大街西侧的建设项目压力容器厂房一层(局部),长90.50米,宽52.77米,高度12.68米,建筑面积是3859.53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涉嫌违反《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被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处以罚款26.05万元的行政处罚。

  除上述外问题外,亚光股份在报告期内还因为产品质量问题涉及爆炸事故。

  2020年7月27日,亚光股份客户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太立”)位于仙居现代工业集聚区的碘海醇粗品生产车间发生爆炸事故并引发火灾,造成2人死亡,2人轻伤。事后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显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公司生产的过滤洗涤干燥机(2012年销售)卡兰在压滤过程中失效断裂,导致碘海醇粗品正丁醇溶液泄漏至车间,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点火源后发生闪爆。虽然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司太立违规操作,超设计寿命使用设备且未按承压设备进行管理以及日常维护不当所致,但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公司针对事故设备实际提供的卡兰数量与设计要求配备的法兰数量不符,这也就反映了公司历史上在设备的生产和质检环节存在一定的内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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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楚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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