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通告,根据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以及国家药典委关于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制定的有关规定,该局组织制定了第15批17种安徽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试行)。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同品种规格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相应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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