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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秘书长余兴喜主旨演讲,分享独立董事制度的改革。
余兴喜表示,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可以归纳出十二个亮点。
(一)明确独立董事的作用或职能是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关于独立董事的作用或职能一直都有很多争议,康美药业案后这种争议更多。 由于独立董事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的事件都与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责有关, 人们往往更关注其监督职能。有人认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的情况不会比公司 内部董事更了解,因此独立董事的职能就是外部监督,参与决策和专业咨 询方面都难以发挥作用;也有人认为公司有专司监督的机构,独立董事不 应该承担监督职责。 “改革意见”明确,“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推动更好实现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功能。 ”这种定位是恰当的。
(二) 明确独立董事应当特别关注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改革意见”要求,要“根据独立董事独立性、专业性特点,明确独立董事应当特别关注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重点对关联交易、财务会计报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任免、薪酬等关键领域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尤其 是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由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整体或某些方面 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具有一定的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或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条件,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主要是监督公司与这些主体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而关联交易、财务会计报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和薪酬,正是这些主体可能以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谋取自身利益的关键领域。
(三) 在公司法中完善独立董事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制度中的一些重要事项,应当在公司法中有相应规定。 “改革意见”明确,要推动修改公司法,完善独立董事相关规定。
(四) 明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外部董事 (含独董) 占多数
从2004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起,董事会中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 多数的制度在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包括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 理的整体上市的中央企业)中已实行了十多年(由最初的7家企业试点到 后来全面推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改革意见”明确提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外部董事(含独 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将把这一制度推广到所有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 这是一个重大进步。
(五) 明确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且独立董事占多数
香港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要求是全部由 外部董事组成且独立董事占多数。我国现行制度只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未要求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此次改革新增了全部 由外部董事组成的要求,将进一步增强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
(六) 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
近年来在国有企业中实行的外部董事召集人制度实际上包含了外部董事专门会议的内容,效果不错。 境外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基本上都有不同形式的定期举行的只有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制度。据1992年对被福布斯杂志列出的350家大公司的一项调查,平均每家公司每年有4次只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固定会议。这种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为独立董事提供了一个不必顾虑非独立董事和管理层感受的自由交流意见的环境,能够让独立董事开展更为深入的讨论,有利于发挥独立董事集体的力量。特别是在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不占多数的情况下,这种会议更为重要。
(七) 建立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
我国现有独立董事制度规定的进入门槛不高,现有独立董事的素质参 差不齐,需要建立一定的准入制度。 “改革意见”提出这一要求很有针对性,很有必要。 但解决这个问题有一定难度,需要认真研究,周密策划。
(八) 建立独立董事信息库
“改革意见”提出,要“拓展优秀独立董事来源,适应市场化发展需要,探索建立独立董事信息库,鼓励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财 务会计、金融、法律等业务专长,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的人士担任独立董事。” 据了解,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近年来一直在大力推进建立独立董事信息库的工作,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 独立董事信息库的建立,既有利于拓展优秀独立董事来源,也可为今后建立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改革独立董事选任制度打下基础。
(九) 改善独立董事选任制度
余兴喜表示,曾多次建议在考察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时,要考察除亲属、任职、 财产关系以外的其他亲密关系(如亲密的朋友、同学等关系)。 第三条中不得提名“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的规定,有可能起到对亲属、持股、任职、重大业务往来等利害关系以外的密切关系人员的限制作用。
(十) 鼓励投保董事责任保险
为独立董事投保董事责任保险,可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职的风险,很有必要。 但目前相关制度使得我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基本上起不到降低正常履职风险的作用,“改革意见”提出这一要求,有利于相关问题的解决。
(十一) 发挥自律组织作用
我国目前并无独立董事的专门自律组织,这是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一个重大缺陷。 “改革意见”提出这一要求十分正确,非常必要。“改革意见”提出的很多要求,实际上都可以通过自律组织去实现。
(十二) 对独立董事追责须过罚相当、精准追责
对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董监高等相关主体追责时过罚不相当、追责不精准的问题是一个老问题,2021年康美药业民事赔偿案判决后,这一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极大关注。 “改革意见”提出过罚相当、精准追责的要求,并提出“按照责权利匹配 的原则,兼顾独立董事的董事地位和外部身份特点,明确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 事承担共同而有区别的法律责任” ,非常有针对性,也非常正确。
责任编辑:常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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