尔康制药二审胜诉,多名投资者将申请再审

尔康制药二审胜诉,多名投资者将申请再审
2020年06月16日 13:44 新浪财经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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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6月9日晚间,尔康制药(维权)发布诉讼进展公告,公告显示高院就259起上诉案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尔康制药维权入口

  多名投资者表示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8年6月14日晚间尔康制药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公司2015年涉嫌虚增营业收入1806万元,虚增利润1586万元,占当期合并报表披露营业收入的1.03%,净利润的2.62%;2016年涉嫌虚增营业收入2.55亿元,虚增净利润2.32亿元,占当期合并报表披露营业收入的8.61%,净利润的22.63%。

  2019年8月,尔康制药公告称已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已对818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公告显示,当时法院判决案件,涉诉金额累计达5.2亿,但法院判决尔康制药应向原告赔偿损失合计仅7030.6万元。

  争议焦点在于虚假陈述实施日的认定。原告方认为,根据证监会对尔康制药下达的行政处罚,尔康制药2015年年报也有虚增利润和营业收入,应以2015年年报披露日作为实施日。但一审法院认为尔康制药2015年的信息披露不构成重大事件,并将尔康制药2016年年报披露日,确定为虚假陈述实施日,部分投资者未获分文赔偿。判决下达后,259名投资者向湖南高院提起上诉。湖南高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杨长青律师认为被尔康制药2015年年报的虚假陈述构成重大事件。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审理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85条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重大性要件的认定”作出了说明,重大性是指可能对投资者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虚假陈述已经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认为是具有重大性的违法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证监会对尔康制药2015年、2016年年报两次造假作出一次行政处罚。投资者认为依据(会议纪要)精神,可以判定尔康制药2015年年报造假构成重大性要件。

  据此,多名投资者表示将就此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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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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