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旺律师:将回复问询函日确定为ST东海洋揭露日

张志旺律师:将回复问询函日确定为ST东海洋揭露日
2019年10月15日 09:34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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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9月23日对*ST东海洋(维权)(00208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认为,自2017年3月9日开始至2019年1月14日及之前买入*ST东海洋股票,且在2019年1月15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起索赔。(ST东海洋维权入口

  由于证券法和司法解释对事关索赔条件的揭露日的规定,过于简单,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揭露日如何认定认识不一,导致证券维权律师对索赔条件的确定常常产生分歧。

  张志旺律师认为,针对*ST东海洋提起的索赔诉讼管辖地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往山东省一、二审法院判决认为,虽然存在多事由虚假陈述行为,即使证监会进行两次立案调查,作出两次行政处罚,但虚假陈述行为是持续的,则视为一个整体,只有一个虚假陈述实施日,一个虚假陈述揭露日,如山东亚星化学案。对*ST东海洋也应如此。根据*ST东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论是未按规定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披露有关关联交易,还是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均是持续的,是一个整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两个以上的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

  关于揭露日,张志旺律师认为, *ST东海洋2019年1月15日在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函中,已经自我揭示了未按规定披露有关关联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1月23日公司对深交所的关注函,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核查意见的公告,还是4月30日披露的年报,均是对*ST东海洋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进一步披露,而5月7日公告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则说明*ST东海洋的虚假陈述行为进入行政监管阶段。2019年1月15日系首次披露*ST东海洋虚假陈述行为,且当日股价跌停,足以说明对市场起到了警示作用,因此该日系揭露日。

  张志旺律师同时认为,索赔条件如何认定,是十分专业性的问题,并且法院有最终审判权,具体应当以法院判决认定为准。

  张志旺律师又指出,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速决速战,5月初对*ST东海洋(002086)立案调查,9月23日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山东证监局对“吃相”难看的山东墨龙(维权)案,从立案调查到作出行政处罚也仅三个月。这种高效率的办案速度,不仅有利于减少市场的不确定性和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而且对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更有促进作用。

 

责任编辑:王妍

ST东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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