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星股份被顶格处罚 诸律师征集索赔代理

澄星股份被顶格处罚 诸律师征集索赔代理
2019年07月10日 10:07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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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2019年2月14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澄星股份(维权),600078)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称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顶格行政处罚60万元,部分高管亦被证监会顶格处罚。(澄星股份维权入口

  证监会查明,澄星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澄星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11年至2014年,澄星股份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通过银行划款或银行票据方式占用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通过银行划款方式向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澄星股份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澄星股份2011年末应收票据虚增29,780万元,其他应收款虚减29,780万元。2012年末应收票据虚增29,513.80万元,其他应收款虚减20,000万元,预付账款虚减9,513.80万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澄星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李兴、周忠明等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此外,澄星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金额巨大,证监会对李兴、周忠明等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之前,2017年8月16日,澄星股份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5 年12 月 23日,澄星股份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澄星股份股票的投资者开展索赔委托代理征集,律师费风险代理,在股民获赔后再支付。

  前述各位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索赔条件为:在2012年3月29日到2015年12月22日期间买入澄星股份股票,并且在2015年12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该股票打印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委托代理。

责任编辑:王妍

澄星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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