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新材(300910.SZ)发布公告,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瑞丰新材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6万吨润滑油添加剂单剂产品和1.28万吨复合剂产品”实施进展披露不准确、部分募集资金未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情况披露不准确、募集资金专户资金混用等。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第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郭春萱、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尚庆春对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河南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及郭春萱、尚庆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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