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600477.SH)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存在与关联自然人发生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的违规事项。2022年5月18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杭萧钢构(江西)有限公司在进行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过程中,为公司副总裁兼董事陆拥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3.64万元,陆拥军迟至2023年1月18日支付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公司迟至2023年4月1日披露该关联交易。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单银木、总裁兼董事单际华、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宋蓓蓓、董事兼副总裁陆拥军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单银木、单际华、宋蓓蓓、陆拥军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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