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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底,国晟科技(维权)(603778)公告收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认为,参考相关案例,结合证券法规定,如果国晟科技投资者因此受损,目前已可发起索赔。(许峰律师专栏)
上述警示函公告信息显示,经查,国晟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君于2023年11月2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公司于2023年11月4日知悉该情况,但迟至2024年1月29日才披露上述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李萍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国晟科技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目前信息,在2023年11月6日到2024年1月29日之间买入国晟科技股票,并且在2024年1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已可发起索赔。(国晟科技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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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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