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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宏达新材(维权)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章祥兵律师专栏)
2023年10月26日,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宏达新材或公司)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张志国和被告宏达新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宏达新材向原告张志国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共计22,961.81元”。(宏达新材维权入口)
2023年4月11日,宏达新材发布公告称:“经查明,宏达新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2、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3、2020年年度报告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宏达新材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宏达新材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宏达新材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0年4月7日至2022年1月9日期间买入宏达新材股票,且在2022年1月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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