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量数据股票索赔:实控人持股变动信披违法拟受处罚 投资者索赔须知

海量数据股票索赔:实控人持股变动信披违法拟受处罚 投资者索赔须知
2023年05月17日 07:37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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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海量数据(维权)实控人持股变动信披违法拟受处罚,投资者索赔须知。(海量数据维权入口)

  2023年5月13日,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量数据,证券代码:603138)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于2023年5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1号)。陈志敏、朱华威涉嫌违法减持海量数据股票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陈志敏、朱华威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两人系夫妻关系,为一致行动人。2017年6月28日至2021年5月14日,陈志敏、朱华威持有海量数据股份的比例由63.44%下降至56.06%,持股比例累计减少7.38%。

  2021年4月27日,陈志敏、朱华威持股比例累计减少5%时,二人未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交易,迟至2021年7月3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陈志敏、朱华威违法卖出“海量数据”合计6,117,903股、占海量数据总股本的2.38%,交易金额59,954,074.69元。

  我局认为,陈志敏、朱华威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我局拟决定对陈志敏、朱华威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章祥兵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海量数据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15日期间买入海量数据股票,且在2022年6月15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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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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