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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晚间,易事特(维权)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第一大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之控制人何思模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分别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易事特维权入口)
值得注意的是,这已不是易事特第一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开资料显示,2017年8月,易事特及时任董事长何思模就因信披违规等问题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惯犯”何思模 曾被罚1.28亿元
5月11日,易事特及第一大股东公司控制人何思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这距离易事特上一次被调查仅过去五年。2017年8月2日,易事特发布公告称,因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董事长何思模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对公司及何思模进行立案调查。彼时何思模任易事特董事长,据易事特2017年12月22日披露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何思模因操纵证券市场被证监会处罚。
调查显示,何思模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和“朱琦”证券账户高位卖出“易事特”,且未如实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减持情况。
在易事特披露高送转预案提案后,“易事特”连续五个交易日涨停。此后,何思模于2016年12月1日、12月5日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和“朱琦”证券账户卖出易事特股票,交易扣除税费后共计获利近8301万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证监会拟对何思模没收违法所得 83010266.08 元,并处 83010266.08元罚款。
除此之外,何思模当时还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进行短线交易。调查显示,2017年1月13日,何思模借用“朱琦”证券账户买入“易事特”股票并2017年2月3日至2月8日卖出,对此,证监会拟对何思模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在当时的调查中,易事特也被立案。但据2018年5月25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决定对易事特不予处罚。对何思模的最终处罚为没收违法所得63997059.25元,并处63997059.25元罚款,根据其短线交易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五年后再被查 受损股民或可索赔
在2018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易事特曾表示,董事长何思模就调查事件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歉意,并表示将引以为戒,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然而“打脸”来得太快,时隔五年,易事特及何思模再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8年被罚后,何思模于当年6月辞任易事特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理由是公司便于开展融资活动以及更好地培养新一代管理者。
2023年,何思模以易事特第一大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之控制人的身份被立案调查,据易事特2023年一季报,扬州东方集团直接持有公司31.77%的股份。何思模是扬州东方集团法定代表人,持有90%股份。2022年年报显示,易事特营业收入为47.4亿元,同比增长10.35%。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宋一欣表示,在2023年5月12日前买入易事特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3年5月1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二级市场上,截止5月12日收盘,易事特跌13.94%,报6.85元/股,总市值159.43亿元。
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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