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林龙安:建议在实际风险可控范围内将民营房企列入白名单

全国政协委员林龙安:建议在实际风险可控范围内将民营房企列入白名单
2023年03月01日 12:35 乐居财经

  今年两会期间,第十四届港区全国政协委员禹洲集团创始人林龙安提了三份提案,包括关于加快建设人工智能先锋城市的提案、关于进一步提升司法执行工作质效的提案、关于做好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提案。

提案一

关于做好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提案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面对当下经济发展压力,要及时分析分析中小企发展困难情况,以金融政策大力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中小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有效的金融支持。为推动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同时,积极防控金融市场重点领域风险,保障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我作出以下建议︰

  1.在实际风险可控的范围内将民营企业、地产开发企业列入白名单

  在符合金融市场风险的情况下,对中小民营企业、进行跟踪调查,促进地方银行在实际风险可控的范围内将民营企业、地产开发企业列入白名单,在法治化和商业可持续原则基础上,通过创新信贷产品、开辟绿色信道、降低融资成本等方式,坚持优先服务优质中小企业,努力满足白名单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发放贷款开发贷、经营贷等,优先帮扶临时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因地制宜开展按需延期付息、延长还本期限、调整还款方式。

  2.将经营较好、债务结构合理的优质民企列入可增信名单

  民企融资困难已成为普遍现状。对民企而言,信用保护工具可以提高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建议将一些自身经营较好、债务结构合理的优质民企列入可增信名单,提供征信保护、通过帮助企业信用增进完成债券发行,让其能够在公开市场发债,从而打通资金流循环链条,让企业健康发展。

  3)以政策改善中小民营企业营商环境

  从政策上鼓励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利用财税政策帮助民营企业发展,通过不断优化政策以支持和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刺激市场经济恢复及上升。

提案二

  关于加快建设人工智能先锋城市的提案

  自2019年3月国家发布《关于促进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以来,“智能+”上升为国家战略,成为各地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的新热点。当前,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快速发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是新一代人工智能的核心特征。全国各地区要倾心全力构筑最优质的环境,助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现状问题

  二、建议

  支持产业龙头企业、重点科研院所进一步投入精力,加强人工智能技术标准研制工作,建立完善标准与技术总体规范。

  标准化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协调,统一人工智能技术标准化建设中基本共性的技术和标准并协调标准化建设中各个方向的资源分配,使得人工智能技术和标准的研究制定与实施有序地开展;促进更多的标准化机构与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科研院所、企业参与到标准化建设中来,统筹协调各级组织之间的人工智能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促进企业标准化宣传,使企业充分认识到标准化的意义与作用,让标准化扎根企业发展。利用舆论导向从各个方面宣传人工智能产业标准化的意义以及相关标准化的知识信息。

  与此同时,以宣讲会等各种形式宣传人工智能标准化知识,提高企业的标准化意识和对于标准化的主动性,达成了解标准化,参与标准化并得益于标准化的良性循环。

提案三

  关于进一步提升司法执行工作质效的提案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内地人民法院全力攻坚,通过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执行行为、优化执行效果等多种举措,实现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目标,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标,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总体目标还有较大差距。

  一、执行难的主要表现

  (一)被执行人、被执行财产难寻。在执行阶段常常发生“人财两空”,生效判决难以实际执行,导致债权人仅取得“一纸空文”,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破坏营商环境建设。

  (二)被执行人滥用程序权利,恶意规避、拖延强制执行。

  (三)处置变现方案缺乏灵活性。实践中常常出现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数量庞大、处置流程繁杂,而无灵活执行方案,导致财产在变现过程中发生价值贬损,或迟迟无法变现,损害申请执行人、乃至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二、提升执行工作质效的建议

  (一)针对失信被执行人建立惩戒体系,争取从源头上治理执行难问题。执行难问题不仅仅只是司法问题,其反映出的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问题。因此,从源头上治理执行问题,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体系是不可或缺的一环。需形成针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全面、准确、及时的信用档案,对失信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监管力度。

  (二)加大恶意拖延、逃避执行的惩处力度。对于被执行人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执行、滥用程序权利拖延执行等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甄别,提速处理,并通过训诫、增加罚款数额、严重者采用司法拘留的方式进行惩戒,强化被执行人责任意识,积极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尽可能降低对执行效率的影响。在执行过程中,可通过大数据方式搜集被执行人隐匿财产、逃避执行、拖延执行的线索,切实拓宽执行渠道,提高执行效率。

  (三)优化执行措施,建立执行协调机制,以盘活不良资产为目标,实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共赢。实践中,往往出现债务人企业整体资产被多个执行程序分别查封、冻结时,如何有效整体处置,避免出现执行僵局尤为重要。对此,建议应当建立法院执行协调机制,给予债务人主要资产的查封法院或首先进入执行程序的执行法院一定调配职权,允许其统筹处置同一债务人在各执行法院的相关查封资产,在保留各申请人执行权益基础上,实现集中处置债务人资产,从而达到优化处置、快速处置的目标,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共赢。在资产处置的执行过程中,可借鉴破产重整程序的优势经验,追求公益而非个益,更大程度实现不良资产的优化处置,释放、盘活长期处在争议中所沉淀的不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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