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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邮政管理局就保存监控资料不符合规定期限责令朝阳市韵达快运有限公司改正
2024年06月19日,朝阳市邮政管理局就保存监控资料不符合规定期限对朝阳市韵达快运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朝阳市韵达快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春冉
住所:辽宁省朝阳市长青路二段61-9
品牌:韵达
二、主要事实
2024年5月21日,辽宁省邮政管理局交叉互检组执法人员对位于朝阳市双塔区文化路二段38-1号的你公司所属凤鸣分部开展检查,执法人员调取上述场所监控资料,上述场所交寄区域监控资料可以回看至2024年5月11日,保存监控资料不足90天。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保存监控资料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其中,营业场所交寄、接收、验视、安检、提取区域以及智能快件箱放置区域的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90日。”的规定,存在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根据《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7日内整改完毕,确保交寄区域保存监控资料符合规定期限。
承办单位:朝阳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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