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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消息,近日,伊春市养生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健康店因存在处方药(宫炎平胶囊)与非处方药未分区陈列的违法行为,被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伊美分局发出警告并责令改正。
据公告内容,该公司于2009年7月21日注册,是伊春市养生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连锁分公司。2024年5月8日,执法人员在检查其阴凉柜时发现,柜内非处方药区域陈列三盒处方药宫炎平胶囊,与非处方药未分区陈列,违反了相关规定。经查,该公司于2024年5月1日调整阴凉柜内药品摆放,将处方药宫炎平胶囊陈列于非处方药区域,且未从此行为中获取违法所得。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伊美分局对此事进行了查证,并确认了这些事实。
伊春市养生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健康店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伊美分局决定对其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进行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伊春市养生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健康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700692621309P |
法定代表人 | 嵇颖茜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伊市监处罚〔2024〕14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9年7月21日注册,是伊春市养生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连锁分公司。2024年5月8日,执法人员检查该店阴凉柜,在柜内非处方药区域陈列三盒处方药宫炎平胶囊,生产企业为广东佳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188019,产品批号:230802,生产日期:2023.08.16,有效期至2025.07,其上方陈列红药片、下方陈列逍遥丸,左侧陈列八珍益母丸、右侧陈列田七痛经胶囊,均为非处方药,存在处方药(宫炎平胶囊)与非处方药未分区陈列的违法行为。经查,2024年5月1日,因当事人调整阴凉柜内药品摆放,将处方药宫炎平胶囊陈列于非处方药区域,且在货架张贴明码实价签标注零售价24元/盒,检查当事人电脑系统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8日期间,显示未销售宫炎平胶囊,故无违法所得。经查询市场监管系统内相关档案记录,当事人一年内未因处方药(宫炎平胶囊)与非处方药未分区陈列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且当事人的行为不具有逾期不改正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资格; 证据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等委托事项; 证据五,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情况; 证据六,对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处方药(宫炎平胶囊)与非处方药未分区陈列的情况; 证据七,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处方药(宫炎平胶囊)与非处方药未分区陈列的过程和对相关证据的确认; 证据八,2024年5月8日拍摄的处方药(宫炎平胶囊)照片四张,证明涉案药品宫炎平胶囊为处方药; 证据九,2024年5月8日拍摄的药品阴凉柜非处方药区域的照片一张,证明处方药(宫炎平胶囊)与非处方药未分区陈列的情况; 证据十,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8日销售记录照片两张,证明无违法所得情况; 证据十一,伊春市养生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配送出库单照片一张,证明该药店购进宫炎平胶囊的情况; 证据十二,2024年5月8日拍摄的处方药(宫炎平胶囊)电脑系统库存一张,证明宫炎平胶囊库存情况与实际情况一致; 证据十三,现场检查照片三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处方药(宫炎平胶囊)与非处方药未分区陈列的违法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因当事人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无可裁量情形,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警告;其他-责令改正 |
处罚内容 | 本局认为,当事人存在处方药(宫炎平胶囊)与非处方药未分区陈列的事实,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项“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构成处方药(宫炎平胶囊)与非处方药未分区陈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应对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有处方药(宫炎平胶囊)与非处方药未分区陈列的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应予处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责令当事人三个自然日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无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6-18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06-18 |
处罚机关 |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伊美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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