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金融界
本文源自:金融界AI电报
金融界6月17日消息,有投资者在互动平台向中国银河提问:董秘,你好!按相关政策,同一控股人不能控股两个同行业的公司,贵公司与中金公司、申万宏源的实控人都是汇金,请问,该如何处理??望回复!谢谢!
公司回答表示:根据公司此前披露的A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公开披露的信息,汇金公司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汇金公司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2014年3月12日,汇金公司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摘录如下: “(一)只要本公司按照中国或中国银河股票上市地(如中国银河的股票上市交易)的法律或上市规则被视为中国银河的实际控制人或中国银河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本公司承诺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或参与任何竞争性证券业务;若本公司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任何地方参与或进行竞争性证券业务或任何演变 为竞争性证券业务的业务或活动,本公司承诺将立即终止对该等竞争性证券业务的参与、管理或经营。 (二)若本公司取得了任何政府批准、授权或许可可以直接经营证券业务, 或者取得了经营证券业务的其他机会,则本公司承诺立即放弃该等批准、授权或许可,不从事任何证券业务。(三)尽管有上述第(一)和(二)条的承诺,鉴于本公司是中国政府设立的从事金融业投资的国有投资公司,本公司可以通过其他下属企业,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从事或参与任何竞争性证券业务。(四)本公司作为中国政府设立的从事金融业投资的国有投资公司,将公平地对待本公司所投资的证券公司,不会将本公司所取得或可能取得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政府批准、授权、许可或业务机会授予或提供给任何证券公司,亦不会利用中国银河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或利用该地位获得的信息作出不利于中国银河而有利于其他本公司所投资的证券公司的决定或判断,并将避免该种客观结果的发生。本公司在行使其中国银河实际控制人权利时将如同所投资的证券公司仅有中国银河,为中国银河的最大或最佳利益行使其实际控制人权利,不会因本公司投资于其他证券公司而影响其作为中国银河实际控制人为中国银河谋求最大或最佳利益的商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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