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金融界
本文源自:金融界AI电报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新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新兴物流需向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83亿元损失赔偿责任,承担自2016年6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承担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80万元。原告新疆天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被告一铸管新疆滥用其股东权利,同时利用其大股东的优势地位,与被告二金特国贸共同借用第三人新兴物流的钢材拒不归还的行为,导致本案第三人新兴物流损失266,995,232.60元和利息等各项损失。因此,原告作为新兴物流的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维护新兴物流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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