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万联证券研究所)
事件:
数字贸易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和经济的新增长点。为促进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投资要点:
数字贸易改革顶层设计文件出台,规范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我国数字贸易改革迎来顶层设计文件的出台,《意见》中提出目标“到2029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稳中有增,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提高到45%以上;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布局进一步完善,适应数字贸易发展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数字领域对外开放水平大幅提高,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全面加强。到2035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提高到50%以上;有序、安全、高效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全面建立,制度型开放水平全面提高”,《意见》旨在持续提升数字化交付在服务贸易中的规模占比,进一步完善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规范相关对外开放制度。
分领域支持数字贸易发展,培育壮大数字贸易经营主体。《意见》提出要“支持数字贸易细分领域和经营主体发展”。细分领域主要包括数字产品贸易、数字服务贸易、数字技术和数字订购贸易,针对不同的细分领域要给予个性化的支持:1)从应用场景和模式的创新、内容制作质量的提升、跨境数字支付渠道的拓展等方面积极发展数字产品贸易;2)通过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提升专业服务促进数字服务贸易创新发展;3)加快发展通信、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卫星导航等数字技术领域的对外贸易;4)通过鼓励电商平台、经营者、配套服务商等各类主体做大做强、发展“跨境电商+产业带”、推进数字领域内外贸一体化,共同实现数字订购贸易的高质量发展。此外,培育壮大数字贸易经营主体主要从中小型数字贸易企业、数字产业集群、数字平台企业三方面体现:1)积极培育外向度高、具有独特竞争优势的中小型数字贸易企业;2)构建大中小企业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良好生态,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3)支持数字平台企业有序发展,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方面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四维度完善数据贸易治理体系。《意见》指出,要从“放宽数字领域市场准入、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和打造数字贸易高水平开放平台”三方面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其中重点推动电信、互联网、文化等领域的有序扩大开放。《意见》从“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深化数字贸易国际合作、加快构建数字信任体系和加强数字领域安全治理”四维度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其中,数字贸易的国际合作主要聚焦在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跨境结算、移动支付等领域的国际合作,以及深化数字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数字信任体系的构建需要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国际互认,并鼓励数据安全、数据资产、数字信用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加强国际化发展。
投资建议:《意见》作为我国数据贸易改革的顶层设计文件,旨在促进我国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让数字贸易成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动能。建议关注:1)中小型数字贸易企业、数字产业集群、数字平台企业以及电商平台、经营者、配套服务商等各类数字贸易经营主体的发展机遇;2)电信、互联网、文化等重点领域数字贸易的加速发展以及数据要素资源的开发利用;3)加强建设数字基础设施带来的投资机遇;4)布局跨境支付、移动支付和数字化支付的相关优质企业;5)在通信、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卫星导航等领域进行数据要素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数字技术贸易布局的相关优质企业;6)布局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数据安全认证的相关优质企业。
风险因素:政策落地不及预期;技术发展不及预期;数据要素资源开发利用不及预期;规范制度建设进度不及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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