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领走了我的赔偿款?

谁领走了我的赔偿款?
2024年12月03日 15:50 陕西法制网

近日,西安未央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同名同姓的案外人冒领了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赔偿款,引发了争议。

小张自2018年起一直在一家石油公司工作,2022年9月,该石油公司以小张违反员工手册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引起纠纷。经过劳动仲裁,未央法院、西安中院审理后,判令该公司支付小张加班工资、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10万余元。

11月25日,未收到赔偿款的小张申请强制执行。11月29日,在网络上看到被执行信息的石油公司来本院说明情况,表示已经于2024年11月11日向申请人支付过所有赔偿款,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承办人通过电话始终未能联系到小张,该石油公司表示正值招投标的关键时刻,如果未能及时处理,一整年的业务便会收到影响。

12月2日,承办人通过微信与小张取得联系,约定双方到执行局对账。经过了解,在10月31日二审宣判后,该石油公司员工在微信上收到与小张同名同姓的张某的好友申请,并通过该微信与张某沟通本案情况。张某提供了账户信息,石油公司于11月11日向张某账户内支付了相应赔偿款,张某收到款项微信便拉黑了该员工。该公司现已报案,公安部门以诈骗罪立案,并冻结了张某收款账户,所幸该账户内钱款还未转走,损失得以挽回。

一场乌龙过后,该石油公司按照生效文书继续履行了还款义务,本案顺利结案。复盘整个案件,双方都通过委托代理人协商,沟通并不顺畅,石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未及时将账号提供给公司,石油公司未明确核实账户便草率转款;小张也未直接与石油公司沟通,只是向委托代理人提供了账号,再未跟进,这次事件也为双方上了一堂生动形象的“反诈骗课”。

承办法官提醒,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应当保持积极充分的沟通,不应全盘委托给委托代理人,当“甩手掌柜”。转款需谨慎,通过各种方法检验、核实对方账户,谨防诈骗。(田先丙)

编辑:赵佳欣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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